【浠水食安】县市场监管局曝光2起典型案例(6月23日)


【浠水食安】县市场监管局曝光2起典型案例(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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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平台外卖经营行为,压实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黄冈市浠水县某小吃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鲁某、刘某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处理结果:当事人工作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示意义:对广大餐饮经营户而言,该案打破了“着装只是形式要求”的侥幸认知,明确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法定义务,其核心作用是阻隔毛发等异物污染食品,是防范餐食异物投诉、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店铺口碑的基础防线;首次违规虽以警告整改为主,契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但拒不改正将面临高额罚款,倒逼小微经营户摒弃应付检查的心态,将卫生规范融入日常经营全程。

案例二

黄冈市浠水县某小吃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其从事快餐服务并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有网店,向顾客提供外卖服务,但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含网络经营。

处理结果: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包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本案中,当事人实体店与网店同步运营,但许可证未载明网络经营,属于典型的“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本案提醒所有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不仅是“入场券”,更是“经营范围说明书”。线上与线下是同一经营主体的两个维度,任何一端的违规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深化网络餐饮“群腐”问题整治,坚持线上排查、线下严查、动态清退、从严处罚,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坚决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如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

来      源:浠水市场监管

编      辑:田靖薇 校对:徐晓林

责任编辑:韩菁 田靖薇

编      审:张璟

总 编 审黄习文

投稿邮箱:yxxish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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