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王石转发代理律师周兆成的微博,披露其已于6月8日通过信访渠道向中央网信办递交了《关于王石遭受规模化网络诽谤,恳请依托“清朗”专项行动整治侵权信息的情况反映函》,该函件于6月9日完成签收。王石在函中表示,近期有数百个账号有组织、有节奏地编造虚假信息,在全网各平台集中发布针对其本人的恶意抹黑、造谣诽谤内容,多条不实谣言先后登上全网热搜,相关内容全网合计浏览量突破亿次,已形成持续性、规模化网络暴力。
更严重的是,后果。王石在函中陈述,这场恶意舆情已造成连锁性实质损害:多家合作金融机构暂缓对王石及关联企业的授信审批;企业多名核心骨干离职;长期深度合作的商业伙伴紧急终止商务磋商;部分虚假信息被境内外媒体援引转载,商业信誉与社会评价遭受严重贬损。代理律师周兆成透露,涉案不实信息主要有三类:一是捏造“王石被抓、涉刑失联”等虚假人身强制措施谣言;二是编造“因万科经营亏损被追责”等不实言论;三是无中生有杜撰王石个人私生活、健康状况等虚假内容。
目前,王石已同步启动多路法律程序: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民事诉讼及诽谤罪刑事自诉。在此基础上,王石向中央网信办提出两点恳请:一是督促各平台全面清理相关侵权内容,对违规账号永久封禁;二是督促平台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账号的后台实名信息、IP地址、传播数据等取证材料。
言论自由很重要。没有言论自由,社会就会僵化,真理就无法在讨论中浮现。但显然,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宪法在规定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划定了行使权利的法律边界: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那么,哪些言论应该承担责任,哪些应该容忍?我认为有两类言论显然越界。
造谣的危害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人流密集场所造谣地震之类的恐慌性信息,这种谣言可能直接引发踩踏等严重后果,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另一种是针对特定人的造谣——王石遭遇的正是此类。数百个账号有组织地编造虚假信息,全网浏览量破亿次,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暂缓授信、商业合作终止、核心骨干离职。这种造谣直接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和财产权,法律必须介入。
前面说言论自由很重要,尤其是新闻监督方面,但就算监督也有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划定了清晰的边界: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的除外。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粹出于发泄的侮辱性言论,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将“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列为监督免责的例外情形。这和后面要讨论的“辩论中的人身攻击”是两回事——前者是无端的情绪发泄,后者是逻辑拆解过程中必然触及的层面。
除此之外的言论,我认为应该尽量容忍。观点不同、批评尖锐、论证激烈,只要不越上述两条红线,都应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
言论市场(或称观念市场)是一个经典比喻,来源于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的异议意见书:“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换才能更好地得到人们渴望的最大的善——真理最好的检验标准是思想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承认的程度。”这个比喻深刻影响了人们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但这个比喻有一个根本缺陷:思想市场比普通商品市场更难识别“质量”。
在普通商品市场,消费者可以大致判断产品质量——苹果甜不甜咬一口就知道,衣服好不好穿在身上就知道。但思想市场的“产品”是观点、理论、论证,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哪个观点是“好”的、哪个是“坏”的。这就造成了比柠檬市场更极端的困境。
一个典型例子是学术领域。理科领域有“耿同学”——一个退学博士,36天内连续实名举报了5位985高校院长级学者的论文造假,被点名的无一例外都是“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头衔的资深学者。耿同学之所以能打假,是因为理科论文有相对客观的检验标准——数据是否造假、图片是否篡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验证。
但人文社科领域为什么难出“耿同学”?因为人文社科没有这种客观标准。什么叫“好”的论文?什么叫“坏”的论文?什么叫“有价值”的观点?什么叫“无价值”的观点?很难用技术手段检验。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理科的“武”有客观标准,人文社科的“文”没有。这就导致一个结果:很多人打着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旗号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却很少受到市场机制的有效惩罚。
言论市场的这个BUG,本质上是信息不对称的极致形态。在言论市场上,消费者(听众、读者)几乎无法在消费前判断“产品”质量,甚至在消费后也很难判断。 劣质思想不会被自动淘汰,优质思想也不会自动胜出。市场机制在这里严重失灵。
有一类“人身攻击”需要从法律责任中豁免——真正辩论中的“人身攻击”。
先澄清一点:我说的不是无理由的辱骂。毫无理由地骂人“傻X”和说一个人“逻辑混乱、自我矛盾”,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情绪发泄,后者是辩论手段。
言论市场中的辩论,大部分都发生在人文社科领域。自然世界有相对确定的答案——水加热到100度会沸腾,这是事实,不需要辩论。但人文社科领域,观点不同太正常了。用甲观点去反驳乙观点,往往毫无意义——因为双方都坚信自己的观点是对的,而观点本身无法被证伪。真正的辩论只能是逻辑的拆解:你的论证前提是什么?你的推理过程有没有跳跃?你的结论和前提之间有没有矛盾?
真正的辩论,必然涉及对对方思维能力的质疑,这就是人身攻击。真正的辩论就是逻辑的拆解,就是发现对方逻辑漏洞,找出对方自我矛盾的地方。说一个人“自相矛盾”,就是说他的脑子在同一件事上给出了两个不相容的判断;说一个人“刻舟求剑”,就是说他的思维僵化、不懂得因时制宜;说一个人“南辕北辙”,就是说他的论证方向与结论背道而驰。
这些都是人身攻击——攻击的是对方的思维能力、逻辑水平、判断力。但这种人身攻击是辩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禁止这种“攻击”,辩论就只剩下“我觉得A对”“我觉得B对”的平行对话,毫无意义。A观点和B观点放在你面前,你告诉我哪个是“高尚”的,哪个是“龌龊”的?记住一个大前提:文无第一。
这些拆解必然触及对方“脑子好不好”的问题。一个人逻辑混乱,你当然可以指出来;一个人自我矛盾,你当然可以点破。这不是无理由的辱骂,这是对论证质量的严肃评判。这种“人身攻击”不仅应当免责,而且是言论市场得以运转的必要条件。前后矛盾、南辕北辙、刻舟求剑=脑子不好≈大傻X。注意,此时说的“大傻X”和直接毫无理由骂人“大傻X”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当然,在现实层面,很多人脑子是混乱的,而且很难区分。
王石事件中,那些造谣者说“王石被抓了”“王石涉刑失联了”——这是事实层面的捏造,应当追责。但如果有人说“王石的某个商业决策逻辑有问题”“王石的某个公开言论自相矛盾”,即便措辞尖锐,也应当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前者是造谣,后者是批评——区别在于是否基于事实、是否指向论证本身。
王石向网信办发函这件事,表面上看是一个企业家遭遇网络暴力的个案,深层触及的却是言论的边界以及言论市场的结构性问题。
言论自由需要边界——造谣和无理由辱骂必须承担责任。但与此同时,言论市场存在天然的BUG——在人文社科领域,质量难以识别,劣质言论不会被市场自动淘汰。修复这个BUG,需要允许真正辩论中的“人身攻击”——即对对方逻辑、论证、思维能力的质疑和拆解。这不是鼓励无端的辱骂,而是为严肃的思想交锋留出空间。一个认知高的人,也是对这种“人身攻击”基本免疫的人,认知低的人,会与自己固守的观点高度绑定。
没有边界的言论自由是放纵,没有交锋的思想市场是摆设。
PS:本文核心观点并非作者原创,而是受网友“翢翢“启发,引自翢翢的观点。
作者: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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