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转发】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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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一、武威市凉州区某炒米粉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4月13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某炒米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不一致。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及《甘肃省市场监管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2025版)》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案例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在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后要第一时间在外卖平台更新公示,未及时更新属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虽因初次违法、积极整改且未产生不良后果免予处罚,但各经营主体需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线上亮证公示义务,做好信息自查,规范线上经营。

二、凉州区某网络餐饮广告使用极限用语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凉州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店铺点菜页面使用“烤肠届天花板(超好吃)”宣传用语,该内容由总部制作,费用20元。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属于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语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违法用语,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日完成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
(四)案例警示。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客观,不得以夸大或绝对化表述误导消费者。入网餐饮单位应引以为戒,通过外卖平台等发布商品信息及广告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对菜品名称、页面描述、营销文案等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使用“天花板”“第一”“最”“顶级”“王牌”等任何形式的绝对化极限用语。

三、民勤县某餐饮店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4月9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民勤县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待用的部分食品原料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以上问题。2026年4月17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回头看”执法检查,发现该入网餐饮店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又随机抽查了待用的部分其他食品原料,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进货查验记录是食品安全追溯关键,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入网餐饮经营者须核验供货商资质、留存进货票据及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会造成食材来源无法追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违法行为,各餐饮经营单位需严把食材进货关口,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四、古浪县某蛋糕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4月1日,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浪县某蛋糕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入网蛋糕坊裱花间内食品添加剂专柜中的复配着色剂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生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古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向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五、天祝藏族自治县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祝藏族自治县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1名从业人员在操作间加工食品,提供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已超出有效期。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食品安全防控的基础,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所有接触食品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按规定定期开展健康体检。若聘用无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售卖等工作,极易造成食源性病菌交叉传播,埋下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联动检查,对健康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经营主体责令限期整改,督促经营者从严管好从业人员健康。

来源:武威市场监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校:张颖杰  | 校审:张万成  |  审核吕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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