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期货公司因居间管理、互联网营销及人员管理问题被处罚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对部分期货公司开展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在居间人管理、互联网营销制度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对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措施。
某期货公司A居间管理及内控不到位案
数据来源:https://www.cfachina.org/informationpublicity/discipline/202606/t20260624_88965.html[1]
处罚结果
对某期货公司A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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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 -
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 -
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
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对某期货公司A相关负责人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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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违法事实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与未在协会备案的自然人开展了实质性的居间合作。
2、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3、大连分公司因居间管理不到位,存在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业务的情况。
法条索引
违反法律: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相关责任人提出不适当人选建议:(七)超额或者违规支付居间报酬;(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居间合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保密信息管理;(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强化财经纪律,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把廉洁文化建设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
处罚依据:
《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会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但未造成风险外溢的,协会可以对会员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的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会员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训诫的纪律处分:(五)未加强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某期货公司B互联网营销及人员管理不到位案
数据来源:https://www.cfachina.org/informationpublicity/discipline/202606/t20260624_88977.html[2]
处罚结果
对某期货公司B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
给予“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 -
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 -
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
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违法事实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不足。
2、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互联网营销制度。
3、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法条索引
违反法律: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相关责任人提出不适当人选建议:(一)未建立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居间人内部管理制度;(四)工作人员违反利益冲突防范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项
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保密信息管理。
处罚依据: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文书中已确认的事实,并依据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监管措施的。
《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项
会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三)限期整改。
引用链接
[1]https://www.cfachina.org/informationpublicity/discipline/202606/t20260624_88965.html
[2]https://www.cfachina.org/informationpublicity/discipline/202606/t20260624_88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