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互联网营销未经总部统一管理!某期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被罚

图片来源:河南证监局
河南证监局经查,G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互联网营销内容未经G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审核、未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员工互联网营销账号未按公司的规定统一管理,不符合《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5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反映出该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刘某某作为G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适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其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传播的,应当加强监控。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对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者指定具体部门统一管理互联网营销活动。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为获得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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