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违规及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被双罚


某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违规及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被双罚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互联网营销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公司在互联网营销管理、合规审核及负责人履职方面存在问题,依法对相关公司及个人作出行政监管措施。


某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及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数据来源:https://www.csrc.gov.cn/henan/c104282/c7641139/content.shtml[1]

处罚结果

对某期货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法事实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互联网营销内容未经公司统一审核,未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
2、员工互联网营销账号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管理;
3、作为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问题负有责任。  


法条索引

违反法律: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处罚依据: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三)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期货公司河南分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案

数据来源:https://www.csrc.gov.cn/henan/c104282/c7641142/content.shtml[2]

处罚结果

对某期货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法事实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互联网营销内容未经公司统一审核,未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
2、员工互联网营销账号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管理。  


法条索引

违反法律: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传播的,应当加强监控。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处罚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引用链接

[1]https://www.csrc.gov.cn/henan/c104282/c7641139/content.shtml

[2]https://www.csrc.gov.cn/henan/c104282/c7641142/conte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