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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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近期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天津市武清区某水果店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武清区杨村街道的天津市武清区某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仅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某网络平台店铺销售自行鲜榨的甘蔗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案例评析

随着新茶饮的兴起,许多水果店增加“鲜榨果汁”业务并上线外卖平台。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取得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从事鲜榨饮品销售。实际上,鲜榨果汁属于餐饮服务行为,必须依法取得包含相应经营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先取证、后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或无证经营。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天津市武清区某快餐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3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武清区某某快餐店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宣传其制作的熟肉制品,并引导消费者添加微信进行线上购买。经核查,当事人在店内直播过程中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以真空包装邮寄的形式,将自行制作的“猪脸肉”销售给外地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二、案例评析

当前,部分餐饮经营者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再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私域渠道进行交易,随后通过快递邮寄熟肉制品。这种“直播引流+私域交易+邮寄送达”的模式,脱离了传统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资质审核和约束,在常温邮寄熟肉制品过程中极易发生变质,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明确界定此类行为同样属于市场监管范围,敦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严防食品安全风险。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天津市武清区某茶饮店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清区陈咀镇的天津市武清区某某茶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售榴莲的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自外地采购榴莲,未按规定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补充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二、案例评析

水果茶饮店使用的鲜果属于食用农产品,部分经营者为图省事或贪图低价,从非正规渠道采购且不索证索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无法追溯源头。进货查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网络餐饮经营者绝不能因为是“小本生意”就忽视台账记录。本案的查办,旨在督促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源头可溯。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消费提示: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入网经营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广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引以为戒,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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