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互联网营销进行统一管理及审核!某期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被双罚


未对互联网营销进行统一管理及审核!某期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被双罚

【案例详情】

6月24日,河南证监局在其官网公示了《关于对G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分公司互联网营销内容未经G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审核、未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员工互联网营销账号未按公司的规定统一管理,不符合《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反映出该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5 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该分公司落实整改,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对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河南证监局认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传播的,应当加强监控。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对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者指定具体部门统一管理互联网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第七条: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为获得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后续思考】

本次监管决定释放了以下重要信号:

一、互联网营销已成为期货公司监管的重点领域。《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于2025年发布,本次处罚是该规定落地后的一次重要执法实践,表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营销全流程管控的高度重视。

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合规经营的基础。本案中,互联网营销内容审核、账号管理等看似细节的问题,被定性为“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说明内控失效可能从多个环节暴露风险。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对刘某某个人出具警示函,警示所有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必须将合规管理纳入日常履职范围,不能以“不知情”或“未参与”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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