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部署,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对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肉源性造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未经检疫肉类、虚假宣传等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规范肉制品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
呼伦贝尔市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2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呼伦贝尔市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保鲜柜内一桶已开封的“海天蚝油”生产日期:2025年2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已实际用于牛肉酱生产加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超保质期的海天蚝油1桶;2.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3.罚款:1000.00元。
案例警示:
消费者食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危害身体健康。本案反映出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食品原料及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与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使用,确保食品成品质量安全。
典型案例二
海拉尔区某餐厅销售猪排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9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海拉尔区某餐厅在其店内肉品区域的猪肉商品展示牌上标注为“俄罗斯猪排”,但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上的生产单位地址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当事人销售猪排时对猪排产地作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对肉类产地作虚假宣传是典型的肉制品虚假宣传行为。部分餐饮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增加订单,故意篡改肉品产地信息,以此吸引消费者。虚假标注产地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和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肉品产地、成分与宣传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