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再“过手”开发商,营销费上限提至5%…惠州预售资金监管拟出新规
定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营销费用上限由3%提高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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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日。

据悉,该次修订系因《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惠府办〔2021〕1号)将于2026年3月26日届满,为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属正常重编工作。征求意见稿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优化监管流程,明确政银企权责,规范审批程序并限时办结;二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交付风险;三是规范开发企业行为,要求项目独立经营,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在系统总结近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预售资金监管作出多项调整,既适度增强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灵活性,又进一步筑牢购房资金的安全防线。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预售资金入账范围,明确要求定金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与首付款、按揭款等同等对待;已收取的购房意向金后期也须转为商品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同时新增“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备案金额应在惠州市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参考经济指标区间内”的要求,从源头规范工程造价。
上述措施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正常补强,旨在确保专款专用,防范交付风险。
在资金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在原有“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监理、设计、检测等工程建设费用”两项用途基础上,将“营销费用”单列出来,进一步拓宽了资金使用范围。
同时,新增允许支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超出规定留存额度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支付预售前已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法定税费、土地购置费用、项目开发贷款本息以及营销等费用。其中,营销费用比例上限由现行规定的3%提高至5%,有助于缓解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阶段的资金压力。
在申请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后续工程量申报、用款申请、退房退款等环节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这一兜底条款,减少了审批不确定性,提升了办事效率。
同时,在用款申请环节,将“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盖章确认调整为“项目已备案建设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盖章确认,进一步强化了施工合同的备案要求。
其他常规内容保持不变。资金留存比例(预售后10%、规划验收后8%、竣工验收备案后5%)、用款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违规罚款标准(违法使用款项的10%-20%)等核心监管框架均延续现行办法,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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