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被 检察院 起诉,法院判决→


市场监管局被 检察院 起诉,法院判决→

内容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博爱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的食品安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向其发送检察建议书后,其虽向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开展了全面整改工作,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回复后跟进调查发现上述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在本案起诉前上述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理由充分。博爱县市场监管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整改,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现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6)豫0822行初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
出庭负责人成某,男,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6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生、杜钰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庭负责人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杜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最高检“社区团购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博爱县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存在食品贮存场所环境、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2025年9月3日向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并对辖区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进行排查整治。2025年10月29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称其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全面整改,同时称对全县范围内的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网格仓1个、自提点100余家,有效规范了社区团购末端的经营秩序。收到回复后,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20日、12月2日、12月3日跟进调查,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认为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未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1.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向涉案店铺分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由于社区团购属于新业态,如何进行管理需要摸索,社区团购自提点多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规意识参差不齐,造成客观上确实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2.收到起诉书后,被告对整改不到位的网格仓、自提点通过发放提醒函,要求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形式,加强整改。在再次督促、检查和指导下,涉案网格仓改善条件,目前已整改完毕。某阁等贮存条件不达标,自愿放弃多多买菜团购暂存业务;3.被告以培训会、在自提点张贴《关于规范社区团购自提点经营管理的提醒函》等形式,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现场调查照片(2025年6月26日自提点),证明我院于2025年6月26日对部分社区团购自提点(如某阁、薇某洗化、某甲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不同程度存在生鲜食品未按照温度存储条件存放、食品与非食品混放、食品未隔墙离地等问题;2.现场调查照片(2025年8月8日网格仓),证明我院于2025年8月8日对社区团购网格仓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网格仓环境脏乱差,部分生鲜食品未按照规定温度存放,无防蝇、防鼠等措施、食品与非食品混放;3.现场调查照片(2025年8月21日网格仓),证明我院于2025年8月21日再次对社区团购网格仓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4.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证明上述情
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组证据证明博爱县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组:1.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其中第四项第十条规定了其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其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第二组证据证明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第三组:1.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第三组证据证明我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规范办案,对被告未全面依法履职行为,已于2025年9月3日向被告发送检察建议书,履行诉前程序并规范送达。
第四组:1.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检察建议书的书面回复,证明被告在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我院称“开展全面整改,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已全部整改到位;2.现场跟进调查照片(2025年11月20日网格仓),被告书面回复后,我院于2025年11月20日对网格仓进行第一次跟进调查,发现除公示相关资质证照外,仍存在未按规定存放商品、生鲜食品,未按照温度存储条件存放,未设置防蝇、防鼠设施等问题;3.现场跟进调查照片(2025年12月2日网格仓),证明我院于2025年12月2日对网格仓进行第二次跟进调查,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4.现场跟进调查照片(2025年12月3日自提点),证明我院于2025年12月3日对部分自提点(如某阁、阁前路薇某洗化、某通讯、体彩便利站、某快递等)进行第一次跟进调查,发现仍不同程度存在储存生鲜食品未按照温度储存条件存放、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未隔墙离地等问题;5.现场跟进调查照片(2025年12月26日自提点),证明2025年12月26日我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当日再次对部分自提点(如某阁、某快递、薇某洗化、某通讯)进行第二次跟进调查,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第四组证据证明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经质证,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1.《检察建议书》、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社区团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的通知》,证明2025年9月3日被告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响应,成立社区团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推动检察建议所指出社区团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25年9月24日,被告对检察建议指出的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针对性整改要求。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的履职情况。
第二组:1.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指导专题会现场照片及会议有关资料(《关于规范社区团购自提点经营管理的提醒函》《承诺书》),证明被告收到起诉书后,专门组织全县社区团购网格仓负责人、分拣员及各自提点负责人召开新业态食品安全指导会议。会上,执法人员重点讲解《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中关于仓储管理、食品贮存、人员健康等方面的要求。现场演示防蝇防鼠设施使用、食品“隔墙离地”存放等规范操作。发放《关于规范社区团购自提点经营管理的提醒函》,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提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实操能力;2.约谈社区团购网格仓负责人的现场照片及资料,证明针对起诉书指出的博爱县社区团购网格仓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被告对网格仓(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证据1-2证明被告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的履职情况;3.《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新业态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证明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新业态监管,被告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新业态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4.社区团购问题点位整改前后对比照片、验收报告,证明在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被告对辖区团购网格仓和自提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督促其整改。社区网格仓已整改完毕,某阁、阁前路薇某洗化、某通讯、体彩便利站、某申通因贮存条件不达标,自愿放弃多多买菜团购暂存业务。卫某烟酒、某图文店已设置独立的食品暂存区域,配备防蝇防鼠设施,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食品“隔墙离地”存放;对需冷藏的食品,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5.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社区团购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证明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和《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被告已积极履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已就履职整改情况向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
经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两组证据均无异议,需要说明我院在发出检查建议后被告未全面依法履职,在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全面整改,目前效果良好。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最高检“社区团购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博爱县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存在食品贮存场所环境、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调查,查明博爱县社区团购网格仓(经营者名称:某公司)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资质证照;仓储储存条件不达标,部分生鲜食品未满足温度存储要求、食品和非食品混放、部分食品直接放置在地面,不符合一般食品保管“隔墙离地”的要求;卫生管理不规范,仓库内部环境较差,使用的承载用具清理不干净,防蝇、防鼠、防虫措施缺失;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明等。部分社区团购自提点存在:未利用经营条件保证暂存食品的质量安全,未设置独立存放区域,防蝇、防鼠、防虫措施缺失,食品和非食品混放,部分食品直接放置在地面,不符合一般食品保管“隔墙离地”的要求;未将需冷藏食品冷藏储存,存放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储存条件要求等情形。
2025年9月3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问题作出博检行公建〔2025〕13号检察建议书,并向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建议其依法履职,并对辖区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进行排查整治。2025年10月29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称其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全面整改,同时称对全县范围内的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网格仓1个、自提点100余家,有效规范了社区团购末端的经营秩序。收到回复后,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20日、12月2日、12月3日跟进调查,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认为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未全面履行职责情形。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25年9月10日成立社区团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在集中整治阶段,对某公司、某美发店、某乙店等场所进行检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状后,组织全县社区团购网格仓负责人、分拣员、自提点负责人召开博爱县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指导专题会,针对起诉状中所述不到位的地方,对涉案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进行检查,已符合贮存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自提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博爱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的食品安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向其发送检察建议书后,其虽向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开展了全面整改工作,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回复后跟进调查发现上述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在本案起诉前上述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理由充分。博爱县市场监管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整改,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网格仓、部分自提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现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琳琳
审 判 员  聂 荣
审 判 员  郭凯世
人民陪审员  刘 珊
人民陪审员  张小军
人民陪审员  刘新霞
人民陪审员  马天魁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牛方圆
书记员王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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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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