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网络外卖已成为群众日常就餐的主流选择,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为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集中整治,线上线下同步排查、从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现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息烽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未履行

进货查验制度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入网餐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在某小吃店的厨房操作台及调料存放区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的芝麻调味油已超过产品标示保质期。经核实,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材保质期管理是食品安全管控的基础举措,过期食品原料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各餐饮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食材“先进先出”、定期清查制度,常态化排查食材安全隐患,从源头杜绝过期食材入厨、入餐。

案例息烽县某小吃店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7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辖区内某小吃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食品加工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食材未按规范离地离墙存放,后厨闲置压面机内发现烟头杂物,整体卫生条件不达标。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厨房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环境卫生问题,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后厨卫生不达标是网络餐饮常见安全隐患,脏乱环境易滋生蚊虫、造成餐品污染、产生异物问题。本案警示经营者,切勿重线上销量、轻后厨管理,必须常态化做好环境卫生清洁、食材规范存放,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息烽县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网络餐饮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平台经营场所内未公示、未建立完善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第三方服务平台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食品安全管控责任。无制度、无监管、无排查的管理模式,会导致入网商户监管流于形式。本案倒逼平台压实主体监管职责,以完善的制度体系筑牢网络餐饮监管屏障。

案例四:息烽县某小吃店无实体

经营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3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辖区内某小吃服务店时发现当事人未公示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健康证等信息,且未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2021年办理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之后在美团平台、淘宝闪购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2023年后该店以临时摊贩的形式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未在小餐饮登记证上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无实体经营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相关规定。2026年6月5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持证备案、定点经营、亮证公示是入网餐饮经营的基本准则。擅自异地经营、脱离备案地址、隐瞒经营信息,会造成监管脱节、溯源困难,暗藏重大安全风险。本案警示经营者严守合规经营底线,杜绝挂靠挂证、异地违规经营行为。

来源: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吴   阳
编审:陈   立
签发:肖于文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