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小讲堂|第三十九讲 老字号不是“营销噱头”!从同德福案看老字号字号与商标的司法边界

老字号承载着百年商贸历史、传统技艺与市场商誉,具备极高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实践中,不少市场主体为博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恶意抢注老字号商标、编造品牌发展历史、冒用老牌商号进行商业宣传,混淆商标权、企业字号使用权与老字号传承权益的边界,由此引发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本期商标小讲堂,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核心,深入解读老字号场景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厘清字号与商标的权利边界。
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是当地知名老牌商号,经营桃片多年并积累良好口碑,1956年因公私合营停止经营,但其制作技艺由创始人家族代代传承。
1998年,“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完成注册,后续商标权利人变更为成都同德福公司。该公司与同德福斋铺并无历史渊源,却在产品包装、官网中宣称自身为“百年老字号”,借用同德福斋铺的历史与荣誉进行商业宣传。
同德福斋铺后人余晓华为传承祖业,先后注册个体工商户、成立重庆同德福公司,企业字号中包含“同德福”。经营期间,该方仅规范使用完整企业名称,如实标注商号历史,未刻意突出“同德福”字样。
成都同德福公司认为对方使用“同德福”字号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公司则反诉对方虚构品牌历史、构成虚假宣传。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公开消除影响,同时驳回了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一是拥有老字号历史渊源的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公司,使用含“同德福”的企业字号,是否侵犯成都同德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无历史传承关系的成都同德福公司,嫁接百年老字号历史开展商业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结合案件事实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法院明确裁判要点,确立了老字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威规则:
老字号的商誉源于长期历史积淀,并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独占财产。若个人或企业与老字号存在家族传承、经营延续等真实历史关联,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名称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不存在“搭便车”、侵占他人商业利益的恶意,即便字号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重合,该使用行为也合法有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余晓华是同德福斋铺经营者直系后代,登记使用“同德福”字号是对祖传商号与技艺的延续,具备充分合理性与正当性。
区分正常使用字号与侵害商标权的关键,在于是否突出使用字号并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经营者仅在产品包装、经营物料中完整标注企业全称,字号部分与其他文字在字体、大小、颜色、排版上保持一致,未单独放大、高亮、简化突出字号的,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常规合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同德福公司仅在包装底部标注完整企业名称,未刻意凸显“同德福”字样,因此未侵犯涉案商标权。
经营者开展商业宣传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原则。若经营者与老字号不存在任何传承、合作等关联关系,却擅自使用“老字号”“百年老牌”“始创于清代”等表述,虚构品牌历史、嫁接老牌商号的过往荣誉,极易误导消费者对品牌起源、发展历程产生错误认知,并借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该行为完全符合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权是经行政核准产生的财产性权利,而老字号的历史底蕴、口碑商誉属于历史传承形成的公共文化与商业资源,二者权利属性截然不同。市场主体仅凭商标注册在先的事实,无法垄断老字号的历史渊源与固有商誉,更无权禁止老字号传承方合理使用祖传商号。司法裁判不会片面偏袒商标注册人,而是兼顾商标财产权与老字号传承权益。
经营者出于还原商号历史、传播传统文化的目的,改编、使用老字号流传的诗文、典故等内容,且相关内容整体为描述性文字,未将字号单独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商品上搭配自有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多重标识,客观上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的,该使用行为合法。本案中重庆同德福公司使用的“同德福颂”属于对商号历史文化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近年来,冒用老字号名头、虚构品牌历史成为市场常见乱象,部分经营者依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本案判决亮明司法态度:老字号的历史与商誉不容随意盗用,无事实依据的虚假宣传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从司法源头遏制“蹭老字号流量”的投机风气。
商标权侧重财产保护,老字号权益兼具经济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本案在处理权利冲突时,没有简单以商标注册先后定是非,而是结合历史渊源、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综合判定,兼顾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老字号传承人的正当诉求,再次夯实知识产权领域“诚实信用”的核心原则,引导全体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老字号是中华商贸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特色产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老字号传人的合法使用权,为传统商号、民间技艺的代代延续筑牢法律屏障,鼓励匠人坚守传承、深耕实业,推动老字号品牌、地方特色产业实现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摒弃虚假宣传,如实标注品牌发展历史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若与老字号无真实历史渊源,不得擅自使用“老字号”“百年品牌”等宣传词汇,不得嫁接他人老牌商号的历史与荣誉。虚假宣传不仅会被判令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还会对企业自身商誉造成长期损害。
明晰使用规则,区分商标与字号的使用边界将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后,严禁在商品、包装、广告中刻意突出字号,避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申请商标前,务必提前检索核查,确认拟注册文字是否属于有历史传承的老字号,提前规避权利冲突风险。
深耕自有品牌,拒绝投机蹭流量的经营模式品牌长久发展的核心是产品品质、服务能力与自主创新,而非依附老字号的历史光环。企业应专注培育自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依靠产品与服务积累市场口碑,走自主发展、诚信经营的道路。
规范使用祖传字号,降低法律纠纷风险老字号后人、技艺传承方使用祖传字号设立企业、开展经营时,优先完整使用企业全称,尽量避免单独将老字号字样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坚持善意、合规经营,减少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妥善保管传承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注重收集保存家族经营史料、技艺传承记录、历史荣誉证明、地方志记载等相关材料。一旦遭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完整的历史渊源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依据,守护老字号传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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