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南州市场监管公布2026年民生领域“ 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年,全州市场监管系统直击民生市场乱象,深化开展“铁拳”“执法亮剑护民”综合执法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领域,依法严厉查处一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经营主体发展的重大违法案件,为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执法保障。现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仁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4月8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仁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该超市开展核查时,现场查获待售五粮液白酒3瓶,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进货索证索票、质检报告、供货方资质等进货核验材料。经鉴定,涉案白酒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五粮液白酒3瓶;2.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案例二 :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仁某肉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4月17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仁某肉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违规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肉铺在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仍违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人民币。
案例三 :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县某批发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6年3月9日,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县某批发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批发部销售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贰拾贰元人民币;2.罚款伍仟元人民币。
案例四 、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案
2026年1月22日,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违法生产产品;2.罚款壹拾贰万叁仟贰佰贰拾柒元人民币。
案例五 :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省某连锁有限公司尖扎某药房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案
2026年2月2日,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尖扎某药房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开展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从无正规经营资质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外包装标注虚假信息、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及产品资质证明的 “虫草强肾王” 类非药品,并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人民币;3.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案例六 :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库县某寄宿制完全小学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案
2026年4月13日,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泽库县某寄宿制完全小学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学校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在前期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复查时仍未整改到位的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