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特种设备及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为严守市场安全底线,筑牢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两道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师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梳理发布5起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引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一: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7月,师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燃气有限公司2台30m³液化气储罐、1台液化石油气残液罐及1台安全阀均超出法定定期检(校)验周期,仍使用,且无法提供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加气站未按规定对加气车辆进行记录案
2025年5月,师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加气站作业人员在充装作业时,未对车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与实际加气的车辆认真核对,向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车辆进行气体充装,且未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快马牌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进价1900元/辆,售价1980元/辆。至案发时止,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用于抽检,1辆为备样未售出,货值金额396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9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日杂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暖宝案
2025年12月,师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日杂百货店售卖的电极式电暖宝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暖宝内容物为液体,袋内无发热管、电热丝等其他发热元件,仅存在两个硬质的柱状电极直接浸没于液体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购进上述电极式电暖宝2个,售价45元/个,其中对外销售1个,当事人自用1个,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金属面岩棉夹芯板案
2025年11月,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粘结强度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金属面岩棉夹芯板6块,其中3块用于抽样检验,3块为备样未售出,货值金额7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不合格金属面岩棉夹芯板3块,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师市市场监管局将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深化常态化监管与靶向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压紧压实辖区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市场主体严守安全红线、恪守合规经营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撰稿:宋秋杰
初审:冯 楠
复核:王 勇
终审:刘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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