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结两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 专利案例分析


北京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结两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 专利案例分析

案例概要

2026年上半年,江苏某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两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针对北京某健身房经营主体使用的大型固定健身器械涉嫌侵犯其专利权。[1]

西城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启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程序。合议组联合技术调查官前往被请求人经营的健身房进行现场勘验,对争议设备的核心技术特征逐一核对与影像固定。[1]

经审理,两起案件呈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案件一中被诉设备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人经释明后主动撤回申请;案件二中被诉设备构成专利侵权,但鉴于被请求人主观恶意较低、侵权情节轻微,办案人员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1] 两起案件于2026年6月24日办结并公开发布。

差异化处置:不侵权认定与侵权调解并行同一批案件中的两起纠纷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结果,体现公平公正与柔性执法的有机结合。

案例基本信息

项目
详情
权利人(请求人)
江苏某企业
被请求人
北京某健身房经营主体
涉案专利
大型固定健身器械相关专利(具体专利号未公开)
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健身器械类)
涉案产品
大型固定健身器械
受理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案件数量
两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案件一结果
被诉设备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人主动撤回裁决申请
案件二结果
被诉设备构成专利侵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
办结日期
2026年6月24日
公开报道
2026年6月29日 中国消费者报

相关专利知识

本案例涉及多项专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以下逐一解析。

1.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是除司法诉讼外,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2. 专利法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专利维权提供了”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

3.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的优点,在本案中与司法确认结合使用,增强了协议的执行力。

4. 司法确认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确认,经法院审查后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技术调查官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协助查明技术事实的专业人员。本案中,技术调查官在健身房现场勘验中对争议设备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了专业比对,为侵权判定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支撑。

6. 现场勘验

对涉案产品实物进行实地检验比对的取证方式。对于大型不可拆卸设备,”上门勘验”是一种创新的取证手段,有效解决了跨省维权中实物比对的困难。

7. 全面覆盖原则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案件一中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了不侵权认定。

8. 行政裁决 vs 司法诉讼

行政裁决程序更简便、周期更短、费用更低,适合侵权事实清晰的案件。司法诉讼则更具权威性和终局性。企业可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

案例深度分析

一、侵权判定要点:全面覆盖原则的精准运用

本案两起纠纷的核心差异在于被诉设备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合议组联合技术调查官在现场勘验中,对争议设备的核心技术特征逐一核对,严格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技术比对。

案件一中,经技术比对核实,被诉设备的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差异,未全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设备不构成专利侵权。合议组在作出不侵权初步判断后,依法向请求人释明法律风险,请求人充分理解后主动撤回了裁决申请。这一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节约了行政资源。

案件二中,被诉设备的技术特征完整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但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合议组综合考虑被请求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侵权情节,采取了柔性执法策略。

二、创新亮点:”现场勘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一体化模式

本案最大的创新亮点在于首创了**“现场勘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 一体化办案模式。[1] 这一模式将行政裁决的现场取证、行政调解的灵活协商与司法确认的强制执行力有机结合,形成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完整闭环。

创新亮点一:一体化办案模式“现场勘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一体化办案模式,将行政裁决的证据固定、行政调解的纠纷化解与司法确认的效力保障无缝衔接,为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创新模板。

创新亮点二:大型设备”上门勘验”针对大型不可拆卸健身器械的取证难题,创新推行”上门勘验”方式,由合议组联合技术调查官直接前往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验和影像固定,有效解决了跨省维权企业面临的实物比对困难。

创新亮点三:技术调查官现场核验跨省维权企业通常难以自行对远方的被诉设备进行技术比对。本案通过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对设备核心技术特征进行专业核验,确保了技术比对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差异化处置:公平公正的生动体现

同一批受理的两起案件,合议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案件一依法认定不侵权,案件二在认定侵权后采用柔性调解方式。这种差异化处置体现了以下几个层面的法治价值:

第一,严格依法裁判。合议组不是简单地对两起案件作出统一处理,而是严格依据技术比对结果和法律标准分别判断,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第二,兼顾各方权益。案件一中,合议组充分尊重请求人的程序权利,在释明法律风险后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撤回申请,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程序空转,也维护了请求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柔性执法的温度。案件二中,合议组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考虑被请求人主观恶意较低、侵权情节轻微等因素,通过行政调解促成双方和解,而非简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刚性裁决,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和智慧。

四、行政裁决 vs 司法诉讼:维权路径的比较分析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路径相比,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尤其适合特定类型的案件。

比较维度
行政裁决
司法诉讼
程序复杂度
程序简便,流程清晰
程序相对复杂,环节较多
审理周期
周期更短,效率更高
一审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更长
费用成本
费用更低,减轻维权负担
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较高
技术事实查明
可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
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执行力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可获强制执行力
法院判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
适用场景
侵权事实清晰、跨省维权、小额侵权
复杂案件、高额赔偿请求

本案中,江苏企业选择行政裁决路径而非司法诉讼,充分利用了行政裁决的高效、低成本优势。特别是在跨省维权的场景下,行政裁决程序能够更快速地协调异地调查取证(如”上门勘验”),有效降低了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行业启示与借鉴

1. 行政裁决是专利维权的低成本高效路径

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善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相比司法诉讼,行政裁决程序更简便、周期更短、费用更低,特别适合侵权事实相对清晰、需要快速维权的场景。本案中江苏企业的成功实践为此提供了有力佐证。

2. 诉前准备至关重要

专利权人在启动维权程序前,应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包括备齐专利证书、侵权产品照片、购买凭证等关键材料。本案中,请求人能够顺利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并快速推进,与其前期材料准备的充分性密不可分。

3. 技术调查官在查明技术事实中发挥关键作用

专利侵权纠纷的核心在于技术特征的比对。技术调查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有效弥补行政裁决人员的技术短板,确保技术比对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本案中技术调查官的现场核验对于正确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4.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消除反悔风险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虽然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仅靠行政调解协议本身缺乏强制执行力。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消除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的风险,保障协议的切实履行。

5. 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不断提升

本案展示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西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引入技术调查官、推行上门勘验、建立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等举措,展现了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建设的显著成效。

6.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双方权益都应得到平等保护

本案的差异化处置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双向平衡。合议组既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二的侵权认定与调解),也避免了专利权的不当扩张(案件一的不侵权认定),确保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