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黄太厚”误人子弟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八)


“太黄太厚”误人子弟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八)

“太黄太厚”误人子弟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八)

三、欺诈发行证券罪……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五、妨害清算罪……

构成要件要素如下:(1)行为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财产时。(3)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之一:一是隐匿财产;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如夸大负债数额,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负债记载,对特定债权人作不符合事实的负债记载等;三是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如减少公司、企业的收入,降低固定资产的价格等;四是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但如果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罚
评述: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物,“太黄太厚”认为“如果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罚”。这里是不切实际的纸上谈兵,玩文字游戏又玩脱了。首先妨害清算罪的行为主体不能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其次,公司、企业清算期间,原来的公司、企业已经解散,不复存在,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根本不可能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这种单位犯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需要说明的是,在同时存在电子的与纸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以仅保存电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各项条件,而隐匿、销毁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同样,在保存了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隐匿、销毁电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为掩盖自己的贪污、职务侵占等罪行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行为人为掩盖他人罪行而实施本罪行为的,是本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评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可以仅保存电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部分,是没有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对此,“太黄太厚”所谓“隐匿、销毁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不应以本罪论处,”纯属想当然,自以为是。因为这种情形下纸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根本就没有。“太黄太厚”所谓“在保存了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隐匿、销毁电子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对此,并没有任何法律论据,也是想当然,自以为是。纸质档案与对应的电子档案,各自有各自的意义和价值,处于刑法同等保护的范畴。
“太黄太厚”所谓“行为人为掩盖自己的贪污、职务侵占等罪行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本罪论处。”这里,“太黄太厚”想得太简单了。行为人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等罪行后,作为罪证的相关票据,将成为会计凭证的原始票据部分,掌握在单位财会人员手中,不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想要掩盖自己贪污、职务侵占等罪行而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行为,通常不具备实施条件。假如行为人铤而走险,将单位储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办公室放火烧毁。此种情形,就可能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或放火罪。这里不存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太黄太厚”所谓“但行为人为掩盖他人罪行而实施本罪行为的,是本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这种情形,行为人的直接行为,就是帮助毁灭证据,不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故不构成两个罪,不成立想象竞合。此种毁灭罪证行为,的确销毁了部分会计凭证中涉及贪污、职务侵占的原始票据,但不是直接行为,而是间接行为或者附属行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状,都遵循直接行为原则,直接行为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直接行为就是行为人直接实现目的的行为。“太黄太厚”所谓的“是本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显然违背直接行为原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玩文字游戏,纸上谈兵,不切实际。

七、虚假破产罪……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并且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构成贪污罪的,视行为数量与情节从一重罪处罚或者实行数罪并罚。例如,A国有公司经理甲一直自己经营与A国有公司同类的营业(成立了C公司),与此同时,甲还另外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即A国有公司原本直接从B公司购买某产品,但甲决定由C公司从B公司购买该产品后提高价格卖给A国有公司,从而使C公司获利、A国有公司受损。显然,后一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行为之外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构成本罪,则应当将本罪与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评述: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评价经理甲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行为完整的来龙去脉,归纳推理出该具体案例中行为的内容(本质),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本案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甲不是虚设交易环节,而是实设交易环节,实设的交易环节在本案中,是实际的交易主体C公司,C公司的获利是通过产品交易获得取价,并不是经理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A公司的公共财物的,故经理甲不构成贪污罪。“太黄太厚”所谓的经理甲“构成贪污罪”,所谓“……应当将本罪与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都违背了案件事实,经理甲只实施了一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没有实施贪污行为。
注:黑体部分系原创,其他的摘自张明楷教授著《刑法学》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