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大张旗鼓地呼吁放开网络多层次营销?


为什么要大张旗鼓地呼吁放开网络多层次营销?

注意:以后本公众号所发布的JQAI作者的文章均为AI在人工智能工具下自动生成,人工仅修改个别字词以及表述(版权属于AI,责任属于江秋)。

       “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反复争鸣,有利于更进一步探寻真相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可笑的有些相关主体却愿意闭门造车,回避问题,企图以“鸵鸟式”逃避或躲避公开讨论,何其可悲、可笑?

      20265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但比较遗憾的是备受各界关注的放开多层次营销问题并未纳入此次修订视野,仍沿用2005年条例的全面禁止态度。本文先从极端反对理由出发进行针对性说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

  一、禁止网络多层次销售的主要支持理由及其荒谬性

     1“网络多层次营销即金字塔骗局说这种观点将网络多层次营销与上世纪90年代末的金字塔欺诈直接画等号,认为只要存在层级返佣,就必然演变为以发展下线为本、欺诈参与人资金的庞氏骗局。但事实上,金字塔骗局的本质特征是以拉人头为核心收益、商品或服务仅为幌子、模式在经济学上不可持续,与建立在真实商品价格体系和真实零售成交基础上的合法多层次营销存在本质区别。以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坏的多层次销售作为禁止当下所有多层次销售的理由,在逻辑上属于以偏概全,与类型化区分以及精准化管理也并不相符。

      2国内无实际需求说这种说法很难站得住脚。在公域大众营销效率边际递减的网络时代,企业很难将精准、完整的商品信息通过广撒网式广告触达用户,初创企业、经营个性化或小众商品的企业更是难以打开局面,私域分销凭借信息传递的精准性和一对一贴身服务,已经成为公域营销模式的有力补充。宝妈、灵活就业人员、银发群体借助网络多层次分销获得家庭收入补充,企业借助多层次分销快速处理尾货、临期品而又不损害品牌价格体系,消费者借助多层次分销获得更客观、更贴心的一对一服务——这些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立法上的全面禁止而自动消失,只会转入更隐蔽、更难监管的灰色地带。漠视甚至忽视市场需求的真实存在,企图以躲避不见,甚至默认灰色的情形实在不敢恭维。

     3监管能力不足说少数基层监管部门以人员少、难度大为理由,对网络多层次营销层级复杂、参与人员分散、跨地域运行等特点本身就存在误解和不了解,担心放开后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站在自身利益角度扔坚持予以全面禁止开展。这些反对者并不关心真正存在的风险在哪些环节、问题可采取怎样监管?事实上,对于网络多层次销售,互联网技术全过程留痕可追踪并叠加多方共治可以解决原有线下不可察觉以及合规举证的问题。互联网天然具有数据沉淀和层级穿透能力,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借助网络数据、奖金结构审查、用户投诉信息等手段,对奖金是否主要来自零售而非招募”“是否存在强制囤货”“产品是否具备合理的市场价格和真实的非参与者顾客等核心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将有限的执法资源精准投向真正具有金字塔骗局特征的对象,而不是对所有具备多层次特征的商业模式一并禁止。

      4现行禁止运行平稳说少数观点认为2005年以来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运行平稳,没有必要在本次修订中重新讨论网络多层次销售放开问题。但从近年来执法案例和市场实践来看,社交电商、私域分销、会员返利、达人带货等带有多层次返佣特征的商业模式已经大量存在,行业普遍处于违法状态被默许、合规边界靠揣摩的尴尬境地。监管部门在个案中根据社会危害性进行差异化处理,甚至部分地方执法部门以该法对异地正常网络多层次销售企业进行趋利性执法,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究其根源是因立法本身并未予以类型化区分,合法经营者长期面临制度性不确定性,正常的私域分销和达人返佣也可能被随意纳入传销范畴予以打击。立法已经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和正常社会需要,不应继续视而不见。

      5不放开则无风险说少数人认为,只要立法层面坚持全面禁止,监管部门就不存在风险,至于社交电商、私域分销、加密社群分销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反正不在自己的执法权限范围内。立法上的鸵鸟政策并不能真正消解风险,只是把风险从可见的合规渠道挤压到不可见的灰色渠道,反而进一步抬高了整个社会事后治理的成本。

  二、主要修订建议

    尊重市场客观需求和经营规律,为合法网络多层次营销在立法层面留出经营空间。可以预想的到场景是:一旦国家在立法层面继续坚持对网络多层次营销实施实质性全面禁止,但市场对私域分销和层级返佣的真实需求又持续存在的情形下,相关业态将不可避免地流向监管能力难以触达的私域渠道。故建议国家在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具体条款时,基于市场对合法网络多层次营销的合理需求,为用户、分销者和企业开一扇窗,允许积极探索选择风险可控的网络多层次营销模式。下面是具体条款立法建议:

     第二条【传销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不以真实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最终消费者为目的,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九条【传销行为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传销行为: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报酬主要来自多级下线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非接受推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的合理对价,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

网络传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行为符合第一款形式,但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损害消费者、参与人员以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未破坏市场经营秩序 的,不认定为牟取非法利益,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传销行为。

  三、放开后仅凭借现有监管力量能管得住吗?

    1、相信自身监管能力和域外域外经验,通过精细化执法经验可以在实际执法中区分合法网络多层次营销与金字塔骗局。从国际经验来看,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骗局均来自国外,欧美等模式发源地以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采取区分实质性欺诈与合理多层次分销的态度。参考美国2018FTC起诉Vemma以及2016年与Herbalife达成和解的案例可知,判断一个多层次模式是否构成传销重点审查:报酬结构是否奖励招募而非销售;是否存在必须囤货的压力;产品是否具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和真实的非参与者顾客;以及大多数底层参与者是否实际上在亏钱。Herbalife案后,FTC要求公司至少2/3的奖金必须基于可核实的零售销售。至于监管部门所担心的奖金结构问题、参与人保护问题、责任分配问题等均可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追查、技术溯源等多种方式解决。相信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相结合,能够为合法多层次网络营销提供风险可控、质量保障的行业解决方案。

    2、积极提高基层监管部门网络执法能力,能够且可以实现通过差异化和精细化监管将多层次网络营销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关于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后放开多层次网络营销后,在具体执法时应重点考虑结合商业模式、奖金结构、产品属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对多层次网络营销进行分类监管:一是对以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核心依据的金字塔骗局继续严厉禁止和打击,并提高罚则力度;二是对依托真实商品零售、奖金结构主要基于销售业绩、参与人员可自由进入退出且不存在强制囤货的合法多层次网络营销,给予相应的合规经营空间,配套设置各相关主体合规义务、奖金披露义务、冷静期与退出机制、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等监管要求;三是对介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风险但尚未构成欺诈的灰色业态,可参照网络销售监管要求出台分级管理规则,通过备案、合规承诺、风险监测等差异化手段予以引导,政策目标是将多层次网络营销整体风险水平控制到与一般网络销售相当或略高的水平均可,而不是一刀切直接予以全面禁止不得开展该业务。

    3、积极完善配套执法指南和公布典型案例,能够引导基层执法力量精准打击违法传销行为。基层执法力量长期面临”案件多、力量少、专业储备不足”的客观困境,对于合法多层次营销与金字塔骗局的实质区分,往往依赖个案经验和主观判断,由此导致同案不同罚、同行为不同认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也让市场主体长期处于合规预期不稳定的状态。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条例本身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配套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指南,并通过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判例式”指引。市场监管系统亦可通过定期发布”网络多层次营销违法典型案例””合规多层次营销正面清单”等形式,将抽象要件具象化为可参照的事实情境。一方面有助于基层执法人员在面对新型业态时有据可循、不再各行其是;另一方面也能向市场主体传递清晰的合规预期,让企业明确哪些边界不能触碰、哪些经营空间可以善用,从而以较低的执法成本实现较高的规范效果。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问题多,只要且只有通过努力,总能真正实现”放得开、管得住、可预期”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