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4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宣传周|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4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典型案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领域,2025年以来依法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库车某文具批发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3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库车市某文具批发店正在销售的南孚碱性电池外包装上二维码,通过微信公众号“南孚店主服务平台”扫码显示“是假货”字样。经鉴定确认上述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库车市汽配销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73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库车市某汽车电器配件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涉嫌侵权43个汽车配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进行扣押。经鉴定确认上述汽车配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库车市某烟酒商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811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库车某烟酒商行库房检查时发现,库房内存有待售的涉嫌侵犯“劲”商标专利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的“建雄”劲酒19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及商标授权证明,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劲”商标专利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仿冒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人员采取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库车某干果商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123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库车某干果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代售的标有若羌红枣标识的红枣共5袋,发现标有若羌红枣标识的空白包装袋288个。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提供上述若羌红枣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证明或者其他相关商标许可文件证明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查实:“若羌红枣RUO QIANG HONG ZAO”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若羌红枣管理协会,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83元及处以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严查处各类侵权行为。同时,呼吁广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广大群众如遇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索,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