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布一批文化市场出版(版权)典型案例


我区公布一批文化市场出版(版权)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净化我区出版发行市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整理发布2025年以来文化市场涉及出版(版权)保护的一批典型案例。


一、新疆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经核查,新疆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11月起运营”Kitabim可塔本”微信小程序,上架多款出版物、电子有声读物商品,其中87部有声读物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付费收听,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所得7676.5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76.5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函告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新疆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经核查,新疆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中标某教材采购项目,并从某拼多多店铺购进出版物12种5974册。经著作权相关权利人认定,上述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违法经营额认定为32857.96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5974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店铺违法线索已移交所在地相关部门处理


三、水磨沟区某影视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关于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某影视吧(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版权放映电影的举报。经查,该影视吧通过网络下载影片资源并存储于网络存储服务器中,向顾客提供影视资源点播的服务。当事人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所得1060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1台、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库尔勒某KTV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视听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3日,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转办线索,反映库尔勒某KTV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视听作品。9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包厢点唱系统中存有索尼音像出品的《掌纹》《单数》《兄弟》等歌舞MV,并已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伊宁市某网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6日,伊宁市文体广旅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伊宁市某网咖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变形金刚”包厢的点播系统歌曲库中发现《爱我别走》《分手吧》《我想要的感觉》《SUPERMAN》《掌纹》等歌曲,负责人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证明。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伊宁市文体广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