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系列“幽灵外卖”案件向拼多多、京东等多家平台开出35.97亿罚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系列“幽灵外卖”案件向拼多多、京东等多家平台开出35.97亿罚单

幽灵外卖

一份成本60元的蛋糕如何卖到200多?

一个蛋糕引出“幽灵外卖”陷阱

2025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某平台“甜颜情书蛋糕”店铺购买的生日蛋糕上直接插着鲜花,怀疑有食品安全问题。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却意外揪出蛋糕外卖行业的惊人猫腻。
这家宣称坐拥378家连锁门店,月销订单过万单,有着精美的宣传图片,怎么看都是正规营业的店铺,经执法人员对其北京地区20余家店铺逐一核查后,却发现北京地区店铺均无实体店,且经营许可证号均为伪造,蛋糕的寄出地址竟然在一处简陋的居民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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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单平台

该网站现在已经无法登录,幽灵店铺大到底如何操作和获取高额利润呢?

 以一份消费者支付252.3元的6寸高档奶油蛋糕订单为例,电商平台接到订单后,“幽灵店铺”将此单在转单宝平台挂单出售,三家接单店铺分别出价100元、90元、80元,最终报价最低的商家中标。
 在这一过程中,“幽灵店铺”赚取121.9元,电商平台收取服务费50.4元;实际制作蛋糕的店铺以80元接单,支付转单宝服务费3.2元,包括自配快递费在内到手76.8元。

幽灵店铺赚取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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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6寸奶油蛋糕如果用较好材料,成本约为60元。账单背后,电商平台与“幽灵店铺”坐享其成,真正提供蛋糕的经营者仅能获取微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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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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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平台15亿元罚款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9463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97089306.49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5841558.67元。且作为电商平台,与重庆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城市梦晟花卉有限公司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50222.91元;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1514080000元;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罚没合计:1521930222.91元(壹拾伍亿贰仟壹佰玖拾叁万零贰佰贰拾贰元玖角壹分)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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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平台6.3亿罚款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京东”平台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43190家,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6701987元。
另,京东授权转单平台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API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京东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综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701987元;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626220000元;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罚没合计:634921987元(陆亿叁仟肆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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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平台5689万元罚款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系“抖音”平台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454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378886936.32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9492961.48元。作为电商平台,抖音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492961.48元;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45400000元;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罚没合计:56892961.48元(伍仟陆佰捌拾玖万贰仟玖佰陆拾壹元肆角捌分)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除了拼多多、京东、抖音外,还有美团、淘宝闪购、淘宝、天猫等共7家,市场监督总局这次责令7家电商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3至9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35.97亿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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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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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大平台应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交易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