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复合型犯罪解析(上):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案件的司法现状与法律适用|mhp君悦评论


资本市场复合型犯罪解析(上):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案件的司法现状与法律适用|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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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26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2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对全年查办证券违法违规案件数据进行披露。在总计701起查办案件中,内幕交易案件218起、信息披露违法(核心为虚假陈述)案件200起,两类案件合计占比超六成,依旧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核心高发类型。从案件走势来看,虽然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同比下降19.68%,但内幕交易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2.47%,两类行为交织竞合的态势愈发凸显。

在证券刑事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交织竞合的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已成为资本市场刑事追责的重点领域。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虚假陈述作为制造信息差、操控股价波动的手段,再利用未公开的涉案信息实施内幕交易牟利,形成“造假造势—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的完整犯罪链条,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侵蚀市场诚信之基石。

从司法裁判趋势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确立了此类复合型证券犯罪数罪并罚、从严追责、全面规制的司法导向,本文结合司法现状与最高院权威案例,旨在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展开解析,以期能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与同行探讨提供些许参考。

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案件的司法现状

(一)案件竞合的普遍性与高发场景

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伴随虚假陈述的情形并非个案,而是呈现常态化、高发化特征。尤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重大资产交易、退市风险处置等场景中,该两类犯罪行为高度绑定。

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内幕交易非法牟利或避免损失,通常先实施虚构业绩、伪造会计凭证、隐瞒重大债务、伪造重组事项、发布虚假公告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制造能够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再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的时间窗口,通过控制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二者通常互为手段与目的,形成密不可分的犯罪闭环。

从司法数据与判例来看,在重大、疑难证券犯罪案件中,有近超三成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同时查实虚假陈述类刑事犯罪,且往往涉案金额越大、参与主体层级越高,则两类犯罪行为竞合的概率也越高,已成为司法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从严规制、精准追责、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竞合案件的核心法律逻辑

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分属不同刑事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分别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二者竞合时不存在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适用空间,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其中,虚假陈述对应《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核心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定披露义务,实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侵害投资者知情权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

内幕交易对应《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核心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利用信息优势交易牟利,侵害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类行为,且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理应分别评价、合并追责,全面惩治资本市场复合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竞合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发布专门针对该类竞合情形的指导性案例,但已发布多起具有普遍裁判指引效力的典型案例,旨在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标准,具体案例及案号如下:

(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案

1.案例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0月发布7件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生效裁判案号:(2019)辽06刑初19号、(2020)辽刑终187号

3.核心案情:欣泰电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为实现公司创业板上市,在招股说明书及持续信息披露文件中,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经营业绩、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等方式,持续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时,温德乙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知晓公司财务造假即将暴露、面临强制退市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规避巨额损失,另行构成内幕交易罪。

4.裁判结果:法院对欣泰电气公司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对温德乙以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对其他涉案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5.裁判要点: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制造重大信息,又利用该信息相关的内幕信息实施交易避损的,分别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绝不以牵连关系为由择一重罪处罚。

(二) 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

1.案例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2年9月从严惩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2.核心案情:某医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田,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隐瞒重大关联交易及违规担保事项,连续多年发布虚假定期报告,实施虚假陈述犯罪;同时,马某田及公司核心高管,在知晓公司财务造假、重大债务违约、重大重组失败等内幕信息期间,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构成内幕交易罪,且伴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裁判结果:法院对马某田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亿元;对其他参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高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4.裁判要点:进一步确立资本市场复合型犯罪的追责规则,即便虚假陈述是内幕交易的手段行为,因二者侵害不同法益、具备独立犯罪构成,仍应分别定罪量刑,强化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的多重证券犯罪的从严惩处。

竞合案件核心裁判规则的归纳

结合最高院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数罪并罚为基本原则:只要行为人分别实施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行为,且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即认定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摒弃牵连犯、吸收犯的从宽裁判思路。

该规则在(2019)辽06刑初19号、(2020)辽刑终187号丹东欣泰电气案中明确适用,法院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分别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依法数罪并罚;同时在鲜某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案中,法院亦对行为人以两罪合并处罚,彻底否定牵连犯择一重罚的裁判思路。该原则体现了针对此类资本市场的“毒瘤”行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始终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2.从严追责控股股东与实控人:对于组织、指使实施虚假陈述,又主导内幕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犯罪主犯从重处罚,同时加大罚金刑力度,彻底剥夺其违法犯罪所得,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威慑力。

如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中,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田系整套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5.1亿元,彰显对实控人主导型证券犯罪的从严追责尺度,该裁判规则也与欣泰电气案(2020)辽刑终187号裁判口径完全一致。

3.区分不同主体责任:针对仅参与虚假陈述的公司财务人员、董秘等直接责任人员,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责;针对仅利用他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实施交易、未参与虚假陈述的,以内幕交易罪追责;同时参与两类行为的,则进行数罪并罚。

在最高院公布的某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财务人员违规披露、内幕交易关联案中,法院严格区分主从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对仅参与财务造假未参与交易人员单独定罪,对既造假又从事内幕交易人员数罪并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前述欣泰电气案、马某田案中,亦对不同层级涉案人员精准区分责任、分别量刑。

4.内幕信息与虚假陈述信息关联认定:虚假陈述所涉的虚假业绩、重大重组、退市风险等信息,均属于《证券法》《刑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行为人如利用该类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则直接认定其内幕交易罪成立。

在(2019)辽06刑初19号欣泰电气案中,公司财务造假暴露、面临强制退市的虚假陈述相关事项,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法定内幕信息;而在鲜某某案中,上市公司重大债务违约、控制权变更等未披露利空信息,亦被认定为内幕信息,两类案件均以此为依据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

结 语

随着监管层对“造假造势—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完整犯罪链条的严厉打击,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案件的裁判尺度已日益明确。然而,法律规范的明确只是第一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如何识别潜在的合规红线?面对已经发生的风险,又该如何从证据角度构建防御体系?

针对这些实务重点,笔者将在下篇《资本市场复合型犯罪解析(下):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的典型案例复盘与合规指引》中,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提供深度的合规建议与刑事程序应对策略,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

陈 茉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  联席主任

业务专长:商事犯罪辩护、商事主体的刑事风险管理、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mo.chen@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