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实施的提醒告诫书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实施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实施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广大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 2184—2025)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 1204—2025)(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7年1月8日起实施。

新规聚焦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全链条存在的痛点问题,重点强化防作弊技术要求,完善了防作弊、产品信息可追溯相关的技术规范、核查措施、测试方法及判定准则。为进一步规范计量市场秩序,确保新规落地见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新规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二、新规实施时间要求

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企业于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集市主办者、经营者和电子计价秤使用者于2027年1月8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

三、新规电子计价秤核心功能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打开,将自动锁机,需授权人员用高保密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作弊调秤等违法行为。

(二)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均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可通过扫描铭牌上的专属二维码,核对跳转页面中的信息与铭牌标注是否一致,信息不一致的,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使用。

(三)“三码一封”,全链条监管。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铅封,覆盖生产、检定、维修全流程,数据同步汇聚至 “全国电子计价秤智慧计量监管平台”,实现计量监管全环节闭环管控。

四、新规电子计价秤鉴别方法

(一)“扫”二维码,看信息。扫描铭牌上的专属二维码,若为合规秤,手机将跳转显示电子计价秤的生产信息、检定状态、溯源信息等完整内容,信息不全或无法跳转的为不合规产品。

(二)“看”铭牌,找关键标识。确认铭牌上是否清晰标注 “依据型式评价大纲:JJF2184—2025”的字样,同时核对产品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三)“碰”RFID 标记,手机 NFC 确认。用开启NFC 功能的手机,贴近电子计价秤的RFID铭牌,手机将弹出感应信息,可快速核验产品身份的真实性。

五、新规对相关市场主体责任要求

(一)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应按照型评大纲加快产品技术升级,完善防作弊设计与信息标识管理,并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自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不符合新规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二)电子计价秤销售及维修企业(含经销商、维修店)。自2026年1月8日起不得购进依据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产品是否符合新规要求,提示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在2027年强制检定中可能被判不合格的风险。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并留存完整的进货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合规、信息可追溯。自2027年1月8日起,不得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评价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不得从事非法改装,严禁对电子计价秤加装作弊装置、调整计量参数或提供相关改装服务及技术指导。

(三)电子计价秤使用单位(含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饭店等):应对在用电子计价秤进行全面自查。2026年1月8日后新增或更换的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新规要求;2026年在用原有型号且经检定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27年1月7日。自2027年1月8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新规且满足“开壳锁机、授权解锁”“三码一封”“唯一性信息核查”等技术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应积极配合强制检定工作,确保量值准确、使用合规。现有合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

(四)集贸市场主办者。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场内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并申请检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组织经营户学习新规内容,督促其按期更换符合标准的电子计价秤,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检定、监管工作;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放置在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复秤;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计量投诉纠纷。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请注意查验电子计价秤铅封是否完好。如对称量结果有异议,可当场使用市场内的公平秤复核,或要求经营者重新称量。若发现经营者使用“鬼秤”、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请留存购物凭证、称量记录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相关单位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更换符合新规要求的电子计价秤,确保平稳过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新规、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END

来源:质量计量与标准综合管理股
编辑:吴   敏
校对:张   松
审核:谢启富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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