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肉制品消费提示与生产经营合规指南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肉制品消费提示与生产经营合规指南

肉制品是百姓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以下消费提示与生产经营合规指南,希望广大消费者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关注食品安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肉制品购买环节:5招避坑

(一)选择正规渠道。优先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商超、市场或品牌门店购买肉制品,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无证作坊的肉制品。网购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商家,注意查看产品资质及用户评价。

(二)查看产品标签。预包装肉制品需有完整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SC标识)、厂家信息等。

(三)观察外观与气味。新鲜肉类色泽自然(如猪肉粉红、牛肉暗红),表面微干不黏手,无异味或酸败味。包装产品若胀袋、变色、有霉斑,请勿购买。

(四)认准检验检疫标志。购买生鲜肉时,注意查看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五)科学贮藏。购买的畜禽肉应尽快烹调食用,如需临时储存,应用保鲜袋或保鲜膜包装后置于冰箱冷藏,避免裸露并与其他食物混放。鲜畜禽肉在冰箱冷藏室存放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如需长期保存,应分装冷冻。熟肉制品开封后需密封冷藏,避免交叉污染。

二、餐饮消费环节:警惕“风味肉”猫腻

消费者点单牛肉、羊肉等菜品时,注意菜单是否明确标注具体肉品信息,警惕使用“牛肉风味”“羊肉风味”等模糊表述。若商家使用风味描述,可主动询问肉类的真实来源,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肉类的进货凭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避免以预制调理肉或其他低价肉冒充高价肉。

三、生产经营环节:牢记5个“严格”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及经营环节市场主体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欺骗消费者;严禁未经生产经营许可或小作坊登记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冷冻肉。

(二)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管理。餐饮服务环节单位(学校食堂、单位食堂、烧烤店、火锅店等)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严禁采购、制售假冒牛、羊等肉制品;严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用“牛肉风味”“羊肉风味”冒充牛羊肉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生产销售单位要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查验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

(四)严格把关肉制品质量。生产加工、销售肉制品时要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销售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

(五)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制品贮存。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及肉制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四、消费维权小贴士

(一)保留消费凭证。购买肉及肉制品后,及时向商家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电子交易记录等有效凭证。

(二)依法维权。如发现涉及未经许可生产肉制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肉制品、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冒充牛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等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0994-6660135进行投诉,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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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食品室 高楚宁

编辑丨孔雅楠

校对丨张   虎

审核 | 李国咏

终审 | 唐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