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424-市场监督管理每日案例分享


260424-市场监督管理每日案例分享

本文分析2026年4月20日市场监管执法两大最新案例: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及四川省“春雷行动2026”食品安全违法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核心法律法规,剖析违法构成要件与处罚依据,提供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等规范化文书模板,并提示类案参照与执法风险要点。

一、案例摘要

(一)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0日
案件性质: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整治重点:“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假网站”四类突出问题
具体违法表现

假证书:伪造、变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证书、传统工艺技能等级证书、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等,通过虚假资质骗取消费者信任。常见手法包括仿制印章、盗用编号、虚构发证机关。

假机构:冒用正规培训机构、评审机构名义,开展收费培训、技能鉴定、资格认证等活动,收取高额费用。通常通过网络宣传、线下推介招揽学员。

假产品:以机制产品冒充手工制作,以普通材料冒充珍贵材料,以现代仿品冒充古代真品,实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涉及紫砂壶、刺绣、陶瓷、木雕等品类。

假网站:搭建仿冒官方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开展网络诈骗,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网站设计逼真,内容更新频繁,欺骗性强。

案件调查特点

线索来源:开通专项举报渠道(总局官网首页),广泛搜集社会线索。

执法模式: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衔接。

整治策略:线上线下同步整治,生产源头与销售终端同步查处。

治理导向:注重源头治理,打击制假售假产业链关键环节。

危害后果评估

行业层面:破坏传统工艺市场诚信体系,损害行业整体声誉。

消费者层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造成经济损失。

文化层面:扰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秩序,影响传统文化传承。

经济层面:扭曲市场竞争秩序,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二)四川省壤塘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8日
案件来源: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涉案主体: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员工食堂
违法事实查明

无证经营:食堂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食材混放:将已发霉变质的蔬菜(西红柿、青菜等)与正常食材在同一储存容器中混放。

管理缺失:食品原料储存未做到离墙离地,部分原料直接接触地面。

涉案货值:现场查获不合格食材共计15.3公斤,货值金额1306元。

执法过程要点

检查时机:2026年1月,在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

证据固定:现场拍照、称重记录、制作检查笔录、扣押问题食材。

调查核实:核实许可证办理情况、食材采购记录、储存管理记录。

: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判断食物中毒隐患。

处罚决定内容

没收全部不合格食材。

处以罚款5万元整。

责令立即整改,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案件典型意义

监管盲区:企业自办食堂往往成为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

风险特征:食材储存管理不规范是食堂食品安全主要风险点。

处罚考量:虽涉案货值较小,但食品安全风险大,依法从重处罚。

警示作用:提醒企业重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解析

核心法条: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法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经营者,包括传统工艺市场中的生产商、销售商、培训机构。

行为要件: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结果要件: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处罚依据: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具体适用
传统工艺市场中的假证书、假机构、假网站行为,直接违反该法第九条规定,应依据第二十条处罚。鉴于破坏传统文化传承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建议适用较高处罚幅度。

(二)《食品安全法》适用解析

核心法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构成要件

无证经营:从事餐饮服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等禁止情形的食品。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证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腐败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具体适用
四川壤塘县案件同时违反两项规定,应合并处罚。实际处罚5万元在法定幅度内,考虑涉案货值小、企业整改态度等因素,处罚适当。

(三)《产品质量法》适用解析

核心法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违法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行为要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对象要件:产品,包括传统工艺产品。

处罚依据:第五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具体适用
传统工艺假产品行为直接违反该法第三十二条,应依据第五十条处罚。需准确认定产品货值金额,合理确定罚款倍数。

三、执法要点与文书规范建议

(一)现场检查笔录规范化要点

传统工艺市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2026年4月20日 09:00-11:30

检查地点:××传统工艺市场A区12号店铺

被检查人:××工艺品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张××(执法证号:××××)、李××(执法证号:××××)

检查情况:

1. 发现疑似伪造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证书”3份,编号:××××

2. 产品标注“手工制作”但壶身有模具痕迹

3. 电脑中发现虚假宣传网页截图

4. 未能提供原料进货凭证、工艺师资质证明

被检查人意见:(签名)

检查人员意见:(签名)

食品安全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2026年4月18日 10:15-11:45

检查地点:××公司食堂

被检查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王××(执法证号:××××)、赵××(执法证号:××××)

检查情况:

1. 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冷藏柜内发霉食材与正常食材混放

3. 食品原料储存不规范,部分接触地面

4. 现场称重不合格食材15.3公斤,货值1306元

被检查人意见:(签名)

检查人员意见:(签名)

(二)立案审批表标准化模板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举报投诉

案由:涉嫌虚假宣传/无证经营食品

当事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案情摘要:

(简述违法事实、证据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

承办人意见:建议立案

部门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

机关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键要素

当事人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认定: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涉案物品。

证据列举: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物证、书证。

法律适用分析:具体法条引用、构成要件分析。

处罚决定内容:处罚种类、具体数额、履行期限。

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期限;行政诉讼法院、期限。

四、类案参照与风险提示

(一)类案参照

2025年苏绣证书造假案:伪造省级工艺大师证书销售机制苏绣,罚款3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工厂食堂中毒案:无证经营导致30人食物中毒,罚款20万元,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风险提示

传统工艺市场:证书造假产业链化、线上虚假宣传隐蔽性强、消费者鉴别能力不足。

企业食堂安全:许可意识淡薄、储存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

执法操作:电子证据固定不及时、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新型违法手段应对不足。

(三)应对建议

技术赋能:推广区块链证书防伪、开发AI监测系统。

机制完善:建立传统工艺专家鉴定库、完善企业食堂备案管理。

能力提升:开展专项培训、建立典型案例库。

社会共治:加大举报奖励、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说明:本文案例均来自权威媒体报道,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办理需结合证据情况,严格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