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实施:市场交易主体告别固定分时,定价权回归主导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实施:市场交易主体告别固定分时,定价权回归主导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落地:对市场交易主体取消固定分时电价,定价权回归市场主导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17日印发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迎来关键落地,根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原文规定,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固定分时电价机制全面退出,电力定价逻辑迎来根本性转变——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真实反映供需关系、发电成本等多重因素。

这一调整,不仅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更将深刻影响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工商业用户乃至全社会的用电成本与用电行为。

一、告别固定分时电价,电力定价进入新阶段

在过去的电力运行体系中,固定分时电价是重要的价格调节工具,通过提前划定峰、平、谷时段及对应电价标准,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平衡电网负荷。

而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固定分时电价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价格信号相对滞后、难以实时反映真实供需、无法充分体现新能源出力变化、市场主体灵活调节空间有限。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同时明确,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这意味着固定分时电价对市场交易主体全面退出运行,不再由行政方式统一划定分时电价标准,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更加灵活、贴近实际运行场景。

二、定价权回归市场,价格由真实交易决定

根据《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定价权回归市场的核心体现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全流程中,规则明确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价格不再由统一标准锁定,而是通过市场主体自主报价、撮合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形成;

不同时段、不同周期、不同区域的电力价格,将真实反映发电成本、用电需求、电网约束、能源结构等多重因素;

发电侧与用电侧直接对接,价格信号更灵敏,调节作用更显著,真正实现 “电随价动、价随供需变”。

对于市场而言,这是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的标志;对于用户而言,则意味着用电成本与市场行情深度绑定。

三、对各类市场主体意味着什么?

01.

工商业用户:成本更透明,管理需更精细

电价不再固定分时,用户无法再依赖传统峰谷价差规划用电,必须更加关注市场价格走势。

  • 具备负荷调节能力的企业,可通过错峰生产、柔性用电在低价时段购电,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 用电刚性较强的用户,则需借助售电服务、中长期合约锁定价格,规避市场波动风险。

02.

发电企业:以质定价,以量竞争

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的出力特性、成本差异将在价格中充分体现,发电企业需根据市场信号优化出力安排、提升运营效率,从 “按计划发电” 转向 “按市场发电”。

03.

售电公司:专业价值凸显

售电机构的核心能力将从简单代理购电,转向价格研判、风险对冲、方案设计,为用户提供更贴合市场的购电策略。

四、改革导向:建设更高效、更灵活的电力市场

固定分时电价退出、定价权市场化,本质是为了构建更高效、更灵活、更适配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

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可靠供应;

另一方面,推动电力行业从 “管制型” 向 “市场型” 转型,与电力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形成联动,构建完整、成熟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带来的这一变革,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信号。

根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要求,固定分时电价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全面退出,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定价权回归市场,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这不仅重塑了电力价格形成逻辑,更对所有市场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 ——懂市场、控风险、精管理,将成为未来电力消费与生产的核心能力。

随着改革落地实施,电力市场将更具活力,电力资源配置也将更加高效,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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