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等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水电气热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代收的水电气热等费用要与物业收费同时公示。
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佳木斯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