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计量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计量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价格和计量监管,规范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和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全区各旅游市场经营者价格和计量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公示要体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监督及投诉电话等,明码标价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四、经营者之间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景区内的餐饮饭店、酒店、宾馆、停车场等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中心城区及旅游景区周边餐饮店、熟食肉制品及水果店(摊)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缺斤少两、阴阳菜单等欺诈行为,做到诚信公平经营,维护市场计量秩序稳定。涉及商品量称重的计量秤具需经法定检测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六、加油站、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拆改加油机或计价器铅封;不得存在未经检定或检定超周期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不得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恶意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和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