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出手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非金融机构从业者不得用直播、短视频金融产品


八部门联合出手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非金融机构从业者不得用直播、短视频金融产品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核心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通过新媒体营销金融产品

根据《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活跃在各类互联网平台上的”股市大V””财经博主””贷款中介”等非持牌自媒体推荐股票、基金、投顾、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的行为将受到严格规范。

营销资质全面收紧

《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参与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只有两类主体可以合法开展相关活动:一类是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另一类是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严禁诱导性营销话术

《办法》明确禁止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同时规定,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

规范支付机构行为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厘清金融机构与平台权责边界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此次八部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实施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