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与应对措施
合规整改
政策解读
监管升级: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
核心影响:禁止诱导性营销话术、规范第三方合作、重构流量获取模式
整改时限:仅5个月窗口期,银行需立即启动合规整改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从营销资质、内容规范、行为规范、合作边界四个维度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该办法是近年来金融营销领域最具系统性和约束力的监管文件,直接影响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的线上营销行为。
鉴于《办法》将于5个月后正式实施,银行业需立即启动合规整改工作。本报告从正反两面深度分析《办法》对银行业的影响,并提出可操作的合规整改清单。
影响领域:行业竞争环境
受益方:合规经营的商业银行
预期效果:长期以来,部分互联网平台和助贷机构以”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等诱导性话术吸引客户,实际上存在隐瞒费用、诱导过度借贷等问题。《办法》明确禁止使用此类营销话术,并将违规者纳入监管处罚范围。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恶性竞争,为合规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线上营销环境。
影响领域:第三方合作模式
受益方:银行网络金融部门、科技部门
预期效果:《办法》第20条明确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银行可借此机会重新谈判合作协议,争取更有利的条款。
影响领域:银行数字化渠道建设
受益方: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网络银行部门
预期效果:《办法》第5条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这直接提升了银行自营平台的流量入口价值。银行可借此契机加大对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的投入。
影响领域:银行内控合规体系
受益方:银行合规部门、法律事务部门
预期效果:《办法》第7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虽然短期会增加合规成本,但长期来看将显著提升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合规管理水平。
影响领域:银行品牌管理
预期效果:《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以清晰、醒目方式展示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品牌混同。
影响领域:数据治理与客户信息保护
预期效果:《办法》第27条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这有助于银行巩固数据资产护城河,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流失。
影响领域:银行社会声誉与客户关系
预期效果:《办法》着力整治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助于重塑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任。
影响领域:行业自律与标准化
预期效果:《办法》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行业形成规范的营销范式。银行业协会可借此机会牵头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挑战领域:贷款产品营销
潜在风险:《办法》第10条明确禁止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高收益””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全面整改后,银行需要重新设计营销话术,可能导致营销吸引力下降、客户转化率降低。
挑战领域: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
潜在风险:《办法》明确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核心环节。目前许多银行通过平台开展”联合贷””助贷”业务,新规实施后平台可能调整服务模式或提高技术服务费用。
挑战领域:合规管理与营销运营
潜在风险:《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总部统筹的审核机制。整改后,银行需要对所有线上营销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重新审核,工作量巨大。
挑战领域:新媒体营销
潜在风险:《办法》第16条要求通过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营销人员必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银行不能再与外部网红、自媒体博主合作推广金融产品。
挑战领域:数字化营销与客户运营
潜在风险:《办法》第13条要求不得设置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并要求为用户提供关闭算法推荐的选项。
挑战领域:银行线上平台技术架构
潜在风险:《办法》第11条要求为不同类别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许多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产品展示页面需要重新设计和技术改造。
挑战领域:全行合规管理
潜在风险:《办法》给予的整改期仅约5个月(2026年4月24日至9月30日),时间非常紧迫。整改工作涉及营销内容梳理、话术修改、合作协议重签、审核机制建设、技术系统改造、人员资质培训等多方面内容。
挑战领域:跨区域客户营销与服务
潜在风险:《办法》第5条要求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银行需要在线上渠道建立客户地域识别和拦截机制。
| 阶段 | 时间 | 核心任务 |
|---|---|---|
| 自查摸底阶段 | 2026年5月 | 全行营销现状排查,建立问题台账 |
| 制度修订阶段 | 2026年6月 | 修订内控制度,完善审核机制 |
| 系统改造阶段 | 2026年7月-8月中 | 技术改造,页面调整,功能开发 |
| 合作协议梳理阶段 | 2026年7月-8月底 | 重签/终止第三方合作协议 |
| 培训宣贯阶段 | 2026年8月-9月中 | 全员合规培训,资质梳理 |
| 验收整改阶段 | 2026年9月 | 全面自查整改,准备监管验收 |
| 序号 | 整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
| 1 | 全面梳理贷款产品营销话术 清理”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禁用词 |
零售业务部、数字金融部 |
| 2 | 修改线上贷款申请页面利率展示方式 年化贷款利率醒目展示 |
数字金融部、科技部 |
| 3 | 取消分期付款营销中的”首期优惠”诱导性表述 | 信用卡中心、零售业务部 |
| 4 | 建立贷款产品与支付工具区隔展示机制 | 科技部、数字金融部 |
| 5 | 重新设计贷款额度营销内容 不得使用”最高XX万””秒批”等夸大表述 |
零售业务部、普惠金融部 |
| 序号 | 整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
| 6 | 清理理财产品营销中的”保本””承诺收益”表述 | 资产管理部、个人金融部 |
| 7 | 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方式 加入历史业绩风险提示 |
资产管理部、数字金融部 |
| 8 | 清理模拟业绩、个别客户盈利展示 | 资产管理部、合规部 |
| 9 | 建立不同产品类别专区展示 存款、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分类设立专区 |
科技部、数字金融部 |
| 10 | 完善产品风险提示展示 | 个人金融部、科技部 |
| 序号 | 整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
| 14 | 梳理全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清单 | 渠道管理部、科技部 |
| 15 | 修订第三方合作协议,厘清权责边界 | 法律事务部、渠道管理部 |
| 16 | 评估合作平台资质能力 | 渠道管理部、合规部 |
| 18 | 终止违规合作或整改不合格平台 | 渠道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
| 序号 | 整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
| 20 | 梳理全行新媒体营销账号 | 品牌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
| 21 | 清理非员工营销金融产品行为 终止与外部人员合作营销金融产品的协议 |
品牌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
| 22 | 梳理员工直播资质 | 人力资源部、合规部 |
| 24 | 建立直播内容审核机制 | 合规部、品牌管理部 |
| 序号 | 整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
| 26 | 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内容审核办法》 | 合规部、数字金融部 |
| 27 | 建立总部集中审核机制 | 合规部、数字金融部 |
| 28 | 建立营销内容禁用词库和合规话术库 | 合规部、品牌管理部 |
| 序号 | 整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
| 30 | 评估算法推荐模型合规性 | 科技部、数字金融部 |
| 31 | 设置算法推荐关闭选项 | 科技部、数字金融部 |
| 32 | 完善数据安全条款 | 科技部、法律事务部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产品线上营销正式进入“持牌经营、权责清晰、违规必罚”的强监管时代。对银行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短期来看,银行面临营销话术整改、第三方合作重构、技术系统改造、人员资质培训等多重压力,整改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对那些依赖互联网流量渠道、习惯使用诱导性营销话术的银行,整改阵痛在所难免。
长期来看,《办法》将为银行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行业从”流量为王”向”合规为本”转变。银行应把握这一契机:
1. 提升自营平台战略地位:将手机银行、直销银行作为核心阵地,减少对第三方平台的流量依赖
2. 强化合规管理能力:建立总部集中的营销内容审核机制,提升合规管理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
3. 重构第三方合作模式:与互联网平台建立权责清晰、数据安全、品牌独立的合作范式
4. 培育合规营销文化:将合规理念融入产品设计和营销运营,形成长效机制
建议各银行于5月底前完成自查摸底,6月底前完成制度修订,8月中旬前完成技术改造,9月中旬前完成全部整改,9月下旬进行内部验收,确保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实现全面合规。
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9号)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公告
注:本报告内容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分析,仅供参考
报告撰写日期:2026年4月24日
适用机构:商业银行(含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
参考文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