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重磅发布,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新规重磅发布,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这部历经多年酝酿、行业高度关注的监管文件,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流程作出系统性、全方位规范。
消息一经发布,便在金融行业、互联网平台及合规领域引发高度关注,本文结合行业监管脉络与实务要点,全面梳理新规核心内容。
一、一部“迟到”的监管拼图
业内普遍将这部办法,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回望近年监管脉络,从2021年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到2024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新规、2025年助贷业务管理细则,再到此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一条清晰的监管主线逐层清晰:不断厘清“金融活动”与“科技服务”的边界,剥离非持牌主体的金融业务空间,彻底封堵监管灰色地带
八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
近年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乱象频发,虚假误导宣传、垄断与无序竞争、营销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风险隐患凸显,既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更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合法权益,这部新规正是直击行业痛点、补齐监管短板的针对性举措。
究其本质,新规核心是回答三个关键问题:谁可以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在哪里开展营销如何规范开展营销,整体监管逻辑可凝练为八字原则:持牌经营、责任到人——所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由持牌金融机构主导、委托或授权,彻底消除无资质跨界营销的操作空间/灰色地带。
二、营销资质:仅两类主体拥有合法营销资格
《办法》明确划定合规底线,仅有两类主体可合法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1. 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
  2. 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除此以外,任何无资质组织、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从源头掐断非法营销入口。
这一规定,与2020年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监管精神一脉相承,再次重申核心原则:金融营销宣传属于金融经营活动范畴,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开展相关营销宣传行为
同时,《办法》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角色作出严格限定,细化合规要求:
  • 平台提供跳转服务时,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官方平台,严禁多层级跳转至其他第三方,从流程上切断“多层嵌套”的违规营销链条;
  • 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核心金融业务环节,更不得代替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开展产品咨询、业务解答等互动。这也意味着,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以“智能客服”“在线咨询”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产品销售咨询的违规操作,将面临被全面取缔、无合规空间。
三、营销内容:“秒到账”“低利息”等诱导性话术全面禁用
营销话术规范,是此次新规最直观、最具行业影响力的调整。《办法》明确列出八类禁止性行为,其中市场关注度最高的,便是严禁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误导性、诱导性宣传用语
纵观当前主流借贷、理财类APP,“秒到账”已是通用营销文案,“低利息”“低门槛”等表述更是随处可见,此类片面、夸大的宣传,极易误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办理业务、过度负债。新规正式落地后,全行业营销话术体系将迎来颠覆性整改,依赖诱导性话术的流量转化模式也将迎来重大转变。
除此之外,《办法》对营销内容合规提出多项细化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营销内容中产品名称、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核心信息,必须与金融产品正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且需以清晰、醒目、易识别的方式展示,不得存在重大信息遗漏、刻意隐瞒、模糊表述等问题;
  2. 分期付款类金融产品,不得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诱导消费者办理,精准打击“首月0元”“首期免息”等违规获客手段;
  3. 保险产品营销,严禁将保险收益与银行存款、普通资管产品进行简单片面类比,误导消费者混淆产品属性;
  4.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时,不得将产品购买、授权等选项设置为默认同意,充分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四、直播与自媒体:非持证从业人员全面出局
针对近年来“股市大V”“财经博主”通过直播、公众号、短视频等渠道,违规荐股、引流营销金融产品的行业乱象,《办法》作出明确约束: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互联网渠道开展金融产品营销的人员,必须为持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对应从业资格且获得所在机构正式授权
从平台端合规动作来看,行业收紧趋势已十分明确:微信视频号已于2026年4月1日实施《视频号金融行业公约》,要求金融类专业账号需完成严格职业认证,提供基金业协会可查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而当前市场绝大多数财经自媒体,均不具备此类合规资质。
2026年以来,各大平台持续推进金融领域“清朗行动”,集中清理违规荐股、虚假营销账号,基金公司与无资质大V合作违规营销、财经大V因非法证券活动被罚等案例接连落地,监管与平台双向发力,彻底压缩无资质自媒体营销空间。
简言之,非金融机构持证从业人员的个人自媒体,不得以直播、短视频、公众号文章等任何形式,营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此类内容形态将迎来全方位、严标准的合规审视。
五、算法与推送: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严禁过度诱导
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算法推荐诱导过度消费、过度借贷的痛点,《办法》对算法营销、信息推送作出明确规范:
  1. 严禁搭建、使用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过度借贷的算法模型;
  2. 互联网平台需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算法推荐关闭入口,或提供不针对个人用户特征的通用推荐选项;
  3. 金融营销信息推送、电话营销,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拒收、退订渠道,消费者完成退订后,相关主体不得以同一渠道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同时,金融营销弹窗广告被纳入严格监管,要求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支持一键关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网络使用,全方位保障金融消费者对营销信息的控制权与选择权。
六、支付工具与金融产品:支付工具与金融产品彻底隔离,终结导流模式
《办法》中一项直击行业核心商业模式的条款,引发支付行业高度关注,这一条款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上述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这意味着,支付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与信贷、理财等金融产品必须清晰区隔展示,严禁以“优惠支付”“分期支付”等模糊表述,混淆两者边界、诱导用户优先使用信贷产品。
过去十余年,支付场景导流金融业务、实现商业变现,是头部支付机构的核心盈利模式之一。此项规定落地后,将彻底终结此类跨界导流模式,短期内部分支付机构金融导流收入、联合贷业务分润或受影响,但长期来看,将倒逼支付机构剥离违规金融业务,回归支付服务本源,聚焦核心支付业务合规发展。
七、涉“金融”字样严格限制:无牌照不得擅自使用
《办法》严格规范涉金融字样使用:未取得对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个人,不得在网站、APP、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商标中,擅自使用“金融”“银行”“贷款”“保险”“理财”“投资顾问”等涉金融属性字样。
当前市场上,大量无对应牌照的“金科”“数科”“财富”类平台、无资质助贷机构,借助此类字样包装自身、误导消费者获取信任,新规实施后,此类无资质平台/机构将面临账号改名、商标整改、违规营销渠道切断的合规要求。
八、监管架构与过渡期:多部门协同,预留整改窗口期
《办法》构建了多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立体监管体系: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金融业务营销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网信、电信部门负责信息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及平台主体责任落实。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将搭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推进金融类APP备案管理,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治理格局,实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流程监管闭环。
新规设置约五个月过渡期,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生效。在此提醒各持牌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充分把握过渡期窗口期,全面梳理存量营销内容、渠道合作模式、业务操作流程,重点整改违规营销话术、页面展示、多层跳转等不合规问题,尽快建立完善营销内容事前审查、从业人员授权管理等合规机制,持续关注后续监管配套细则与窗口指导,提前完成全面合规整改。
结语
这部《办法》绝非孤立的部门规章,而是近五年来金融严监管、规范化发展的集大成者,核心逻辑始终清晰: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剥离非持牌主体的金融业务空间,让金融业务回归持牌经营、合规运营的本质
对于持牌金融机构而言,行业竞争逻辑将彻底转变,从以往的流量争夺、渠道竞争,转向合规能力、服务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的核心竞争;对于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被诱导性话术误导、过度借贷、盲目投资的市场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监管规则已然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业合规大考正式开启,一场深层次的行业生态重塑正式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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