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和项目运作的思路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和项目运作的思路

本公众号为个人公众号。主要从事基建和房地产领域投融资政策、形势、模式研究,经济与管理核心观点论述。作者正道沧桑(笔名),高级经济师(投融资)、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多年从事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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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经济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活力足。虽然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仍是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但是总体来看,机遇大于挑战,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我国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完备的供给优势、高素质劳动者众多的人才优势,以及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等等。但是经济下行的微观感受始终在冲击市场预期和有效需求,经济企稳和回升压力依然很大。本文结合市场环境、经济政策以及基建市场形势,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甄选优质市场以及高质量投融资项目提出建议。
一、
     经济欠发达区域未必不是优质市场
参照47号文的逻辑,其约束对象为地方政府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明确界定了12个债务高风险重点省份: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重点省份的共同特点就是政府债务率水平较高或者债务余额或增长率与GDP、社融增速偏离程度较大,存在较大兑付风险。财政部从2019年起对各地隐性债务和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债务率的计算口径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隐性债务)/综合财力,综合财力指财政四本账。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数据,将债务风险分为红(债务率>=300%)、橙(200%<=债务率<300%)、黄(120%<=债务率<200%)、绿(债务率<120%)4个等级,风险依次由高到低。
衡量一方政府经济的发达程度,类似于衡量一个企业的资信实力,最重要的指标即GDP和财政收入,因为只有GPD不断增长才会激发更多的基建投资需求,才能有更多的工程施工项目;只有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政府才会有更多的财政支出预算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或者通过资本金出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进而拉动基建项目投资。
即GDP和财政的绝对数(体量)与增长率是衡量经济发达程序的主要指标,但是健康可持续的增长以及风险可控才是经济综合实力的前提条件,需要充分考虑政府债务率和财政自给率(地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综上,风险可控的债务率+不过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的财政自给能力和造血能力+稳健增长的GPD和财政收入,才是地方经济发达程度的衡量标准。
然而,经济欠发达,并非没有项目,比如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专项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等,都是重点倾向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在此类区域整合资源、要素,肥瘦搭配,以丰补欠,应是工程企业市场经营的主要方向之一。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1.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属政府投资资金范畴,上述领域即是其重点支持的领域。其中,发改委及相关部委针对如下领域还专门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等。
2.依据二手数据,2018年至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高技术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其他重点领域等八个方面34个领域。
(二)国债重点支持领域:
1.万亿国债
中央财政在2023年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万亿元,增发的国债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全部列为中央财政赤字,还本付息由中央承担,不增加地方偿还负担集中力量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弥补防灾减灾救灾短板,整体提升我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于在建项目,要求各项手续完备;对于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研究论证比较充分、具备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重点用于八大方面:
(1)灾后恢复重建
(2)重点防洪治理工程(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包括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蓄滞洪区工程等)
(3)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4)其他重点防洪工程
(5)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6)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
(7)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
(8)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2.超长期特别国债
2024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粮食能源安全、人口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建设。
(三)专项债
专项债新政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核心内容:
一是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二是突破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来源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

三是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
二、
     项目模式选择并非千篇一律
目前基建市场主流模式:新机制下的特许经营、EOD、政府授权下的片区综合开发、投资人+EPC(+O)等,针对不同的区域,结合其经济发展程度、上级财政支持力度、营商环境、资源要素禀赋等诸多方面,灵活运用模式,并非一成不变,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一)特许经营
1.模式内涵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2.政策体系
1.《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22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发布第17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
3.操作流程和交易结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核手续。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一案一论证”完成后,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投资+施工两标并一标的招标程序,选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中标后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过程管理。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资产和权属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4.适用领域
特许经营模式适用的领域为有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二)片区开发

片区开发项目投资内容往往包含土地一级整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有一定收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的房地产二级开发、产业导入和孵化、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等。收入来源主要为区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增量财税收入、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收费)以及运营租赁收益、房地产二级开发收益等。地方政府倾向于将土地一二级开发都纳入合作范围,将增量财税收入和土地二级开发市场风险转嫁社会资本,政府也规避了隐性债务。但是社会资本的拿地意愿和资金压力与政府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交叉与博弈,最终可能导致很多项目落地艰难。

针对片区开发类项目来说,一般都是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组合,一般由政府直接授权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在政府授权阶段往往处于投资识别或预可研阶段,被授权企业一般会以企业立项的方式开展项目整体立项。
政府授权地方国企一般结合当地空间规划、产业布局、专项规划以及人文地理等相关基础条件,划定较大的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载体、保障性安居等项目范畴,统一交由地方国企来实施,一般会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授权文件、授权协议或通知等形式来确定。地方在划定的被授权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通过政策组合、项目组合、资本组合等方式,借助内外部资源、资金、资本的力量,拉动各类子项目逐步孵化,进而推动项目整体实施进度。
片区开发项目与项目区位、产业布局、财政能力、经济活跃度等多方面关联,不同的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组合模式,具体如下:
1.政府授权下的政策组合
政府一般授权地方国企的是一个综合型项目或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内每一个子项目可能对应不同的政策领域,结合不同领域的政策特点,由地方国企打包切块申请政策性资金,包括不限于专项债、特别国债、城中村专项贷款、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特定行业补贴等等。
举例说明:
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范围已由政府划定,实施范围和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产业园区、中小学校、文化中心、体育场馆、安置房、市政道路工程、绿地提升改造工程、流域治理和水质提升、口袋公园工程、污水处理管网和排水泵站、保障性住房(含配售和配租)、城中村改造、商品住宅开发等等。
在上述背景下,地方国企作为实施主体,可以充分运用政策组合为项目带来启动资金,迅速打开局面。一是将老旧小区改造、场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包装策划成具备发行专项债的项目,通过少量财政注资作为资本金,撬动专项债资金,迅速形成实物工程量。二是将保障性住房与城中村搭配申请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将部分市政道路纳入“七通一平”范畴。三是将污水处理和流域治理打包EOD模式,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申请纳入生态环境部金融支持储备库,获取农发行低息贷款。
通过上述的政策组合,将政府授权地方国企的大实施范围的具体项目赋予了不同的政策色彩,通过相关政策的支持,获取投资建设资金,整个实施区域初步形象和功能形成后,通过产业导入和人流聚集,逐步开展市场化的地产开发、商业配套等业态的实施,最终实现了整个授权范围的良性滚动发展。
2.政府授权下的项目组合
政府一般授权地方国企的是一个综合型项目或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内每一个子项目可能对应不同的属性和范畴,拆开来看,都是一些公益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类以及经营性项目的组合和搭配,部分项目可能涉及商住地产、安置房或产业载体开发的环节,大多都需要履行市场化招拍挂程序。项目本身的经济属性和内在逻辑,即项目或区域本身的收入要能覆盖掉总投资并实现合理收益,实现各方的经济目标。
项目的立项主体一般应为地方平台或其与社会资本成立的项目公司,纯公益性项目的立项建议与经营性子项目打包立项,原因在于纯公益项目单独立项的前提下,地方国企作为市场化主体没有立项实施的必要和底层逻辑,当然地方国企立项公益性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穿透审查非财政资金,是通过实施范围内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收入来覆盖,此等情况下在政策层面是合规的。
政府立项的情况下如果不是通过财政资金建设而是按照片区开发的逻辑由社会资本支付建设资金,最终还是由财政资金来偿还,涉及了典型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折中的方式就是由政府立项,地方国企作为代建主体,项目公司或施工类社会资本提供咨询服务和依法合规获取施工总承包,地方国企通过合规路径和方式实现地方财政增收,财政资金按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举例说明:
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范围已由政府划定,实施范围和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产业园区、中小学校、文化中心、体育场馆、安置房、市政道路工程、绿地提升改造工程、流域治理和水质提升、口袋公园工程、污水处理管网和排水泵站、保障性住房(含配售和配租)、城中村改造、商品住宅开发等等。
在上述背景下,地方国企作为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搭积木”的方式进行项目组合排列,一是将保障性住房与城中村搭配,市政道路纳入“七通一平”,统筹打包成城中村改造项目并立项,申请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二是将学校、公园等没有收入的纯公益性设施纳入后续房地产二级开发拿地的附加条件,由土地受让人实施。三是将污水处理和流域治理打包立项,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
3.政府授权下的资本组合
在上述政策组合和项目组合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的力量打通项目的资本金和债务性资金的路径,充实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投资人+EPC、F+EPC等。
EPC+F模式
“EPC+F”模式中的“EPC”是一种依法合规的总承包模式,其中“F”即Financial融资的意思,要求中标承包商负责建设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筹集工作,其本质来源于政府资金暂时短缺,施工过程中政府需延迟支付。“EPC+F”模式一般由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标承包商,在建设期内部分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在建设期满3-5年内分批支付总承包款,并支付一定融资利息。需要注意,现阶段受《政府投资条例》约束,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延迟支付项目涉嫌违规BT以及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施工。故此,一般EPC+F项目的建设主体都由地方国有企业来承担。EPC+F的主要特点:
1. 从产权主体责任上看,投融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单位所有,形成资产若可经营,则经营性收益也归建设单位所有。而在“EPC+F”模式下,建设单位将投融资责任转嫁给承包方,资产所有权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收益权仍归建设单位所有,存在着明显的“责、权、利”不统一、不对等的情况。
2. 从负债主体上看,在建设单位资金来源无保障情况下,承包商无论以何种方式完成资金筹集活动,建设单位承诺的付款都容易被界定为隐性债务,原因在于建设单位的付款义务与终究需要财政来承担的责任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即以预期的财政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的来源,属于变相融资。如没有财政支出责任的项目,则完全不必以+F的方式实施,完全可以市场化融资,注意,此处的财政支出责任亦包括专项债或各级财政补贴等。
承包单位针对筹资活动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垫资,不增加企业负债;在自有资金不足情况下一是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融资,增加企业负债;也可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创新模式和方式去融资。
3.  从回款风险上看,无论政府支付节奏如何设置,按《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支出必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经人大决议通过后才能支付,对于跨年度的还应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因此,未纳入或无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的、未能按时发行专项债的、上级财政补贴资金未能按时到位的“EPC+F”项目,回款风险较大。
4. 从招标条件上看,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专项债已获批、银行已经承诺贷款等等。因此,“EPC+F”模式进入招标阶段的前提至少是业主已落实资金来源。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地方的EPC+F项目,笔者认为主要关注点和操作建议如下:
 1. 至少在项目包装层面和招标层面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涉及为政府垫资。即政府财政资金不论何种形式给到地方国企都不能与地方国企需要延期支付总承办方的工程款及资金成本完全对应。
 2. 项目本身能够带动周边的经营性项目,包括近期和中长期,周边的经营性收入可以由地方国企统筹运用;项目业主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现金流预计可以支撑项目回款。
 3. 项目本身是十四五规划内重点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4. 政府和地方平台过往没有长期或经常性违约事件,地方财力相对稳健,负债率和财政自给率在合理区间内,人口未出现连年负增长,营商环境较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趋势良好。
 5. 能获取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是上策。
 6. 项目的实施对进入一方市场、补足施工业绩、战略发展需要等方面有一定帮助,参照投资项目的测算逻辑,综合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融资成本等方面,内部收益率确保在合理水平。
投资人+EPC+O模式
此模式下主要适用地方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未来年度通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用户付费收入等方式补足建设资金缺口,前提需要社会资本阶段性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可以选择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支持平台公司,权益类包括直接认购平台股权、与平台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组建基金认购项目公司股权、社会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或平台发起的产业基金份额等,债务类包括自行或引入担保机构为平台融资提供担保、为平台提供融资租赁或保理等融资路径、引入非标定融产品为平台融资等。
平台公司取得政府法定授权,拥有一定区域范围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权限,平台公司通过“两招并一招”模式,通过“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人,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平台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或提供融资服务,由项目公司负责该区域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施工部分由具备施工能力的社会投资人自行实施。社会资本与平台公司约定退出机制、节点和退出方式,社会资本的目标是阶段性为政府平台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让渡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时间价值,通过基建项目的施工利润总体平衡。
 与EPC+F项目风险点和关注点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股权的进入和退出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关注自身企业的财经管理红线,避免发生违规担保、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三)EOD模式
1.EOD底层逻辑。
EOD 模式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产业链延伸、组合开发、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一体化实施、可持续运营,以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关联产业经营收益,以产业增值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的创新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2.资金来源
项目各部分内容类型不宜过杂、布局不宜分散,避免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内容纳入项目范围。项目内容应相对聚焦,区域范围应相对集中。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内容深度融合,空间临近或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互为条件,作为整体项目统筹实施。
不依靠政府资金投入即可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政府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事项。
项目资金来源中不得含有政府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以政府资金实施的内容,不纳入项目范围,确保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含有任何形式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事项。
即EOD项目主要资金来源包括:社会资本的自有资金出资、国开行农发行的贷款、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合规用于建设期投资支持等。
3.收益来源
非EOD项目的相关收益不得纳入项目收益,如农业项目中农民收入。不得将与项目相关的政府收入纳入项目收益,混淆项目边界,如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交易收益、砂石等矿产资源交易收益、项目运营期预期的新增财政收入、税收等。存在不确定性的收益不得纳入项目收益,如未落实的生态补偿资金、森林湿地碳汇等。
项目收益涉及土石料、淤泥、泥沙、优质表土及乡土植物等剩余资源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需分析本项目实施主体获得原料及加工销售等经营权益的可行性及成本。项目涉及取水调水、光伏上网指标的,需分析指标的可获得性。分析相关权益归属EOD 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行性。
即EOD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关联产业的市场化经营性收入、使用者/用户付费等。关联产业主要包括: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经济作物种植、生态旅游、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发展光伏、种植养殖与加工等复合型产业;其他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
EOD模式最核心的问题是关联产业收入来源以及一体化实施的可行性,这与地方政府的资源禀赋、自然资源、产业政策息息相关,与特许经营不同,EOD是可以由本级地方国企参与投标的,有助于做优地方国企资产质量,优化现金流,EOD模式中的子项目亦可以在授权+投资+EPC、片区开发以及特许经营之间合理切换,需结合项目自身的收入情况、政府是否提供财政支持、产业规划和布局思路等方面,灵活明确EOD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子项目的范畴。
三、
     垫资并不可怕

垫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欠款。垫资是指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工程完工验收后再由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的行为。垫资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80%的都应被认定为垫资项目,当然限定的范围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即不仅是政府投资项目,地方国有企业投资立项并招标的项目也不能垫资。从立项角度,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PPP项目、BOT项目、国有企业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等。从项目类型上看,主要针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一定经营收入的准经营性项目、地方国企在政府支持下实施的经营性项目等。

其他市场化、商业化项目的垫资行为,主要还是以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依法合规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比如非国有房地产开发商招选总承包人,进度款付款条件如何约定,双方认可接受即可。

垫资有风险,实施需谨慎。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垫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严禁垫资,招投标未涉及垫资,但是预计实施过程会发生垫资的项目),笔者认为主要关注点和操作建议如下:

 1. 至少在项目包装层面和招标层面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涉及为政府垫资。即政府财政资金不论何种形式给到地方国企都不能与地方国企需要延期支付总承办方的工程款及资金成本完全对应。

 2. 项目本身能够带动周边的经营性项目,包括近期和中长期,周边的经营性收入可以由地方国企统筹运用;项目业主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现金流预计可以支撑项目回款。

 3. 项目本身是十四五规划内重点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4. 政府和地方平台过往没有长期或经常性违约事件,地方财力相对稳健,负债率和财政自给率在合理区间内,人口未出现连年负增长,营商环境较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趋势良好。

 5. 能获取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是上策。

 6. 项目的实施对进入一方市场、补足施工业绩、战略发展需要等方面有一定帮助,参照投资项目的测算逻辑,综合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融资成本等方面,内部收益率确保在合理水平。

 7. 项目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或专项债的支持范畴或者属行业专项补贴的支持范畴等。

 8. 项目所属行业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避免“两高一低”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避免落后产能和纳入淘汰目录类产业。

垫资项目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来决策是否参与,核心问题就是垫资项目是否能够自平衡,且此等平衡在合理的生命周期内,主要指项目的建设资金或者运营收入能够保障工程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收回垫付的工程款。需要明确项目未来到位的资金属性以及可靠性,比如,专项债能够在债务限额下完成审批;国债资金是否能够倾斜;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领域等。
四、
    灵活运用政策,打通资金路径,是王道
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可能存在前期征拆资金缺乏、缺少资本金、银行贷款无法落实等多种问题,施工企业在确定优选区域后,可以充分运用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产品、供应链金融、上下游供应商联动、打包招标、不同项目搭配实施、资源补偿等多种方式协助政府解决当下的资金问题,确保资金路径合理、合规,避免增加税负压力、违规拆借资金、隐性债务等方面风险,该由财政支出的资金一定要通过地方国企流转到财政,该有地方国企支出的资金也一定是地方国企形式上的自有资金,同时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对区域和项目的理解与认知,以投贷协同的思路去识别和运作项目。
五、
     项目自平衡的逻辑,是硬道理
无论何种方式、何种路径,也不论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项目,都必须捋顺项目的自平衡逻辑,一是项目建设层面,即通过财政注入、企业自有资金等方式能够落实项目资本金,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补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能够落实除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二是项目运营层面,即经营性收入、配套设施收入、衍生收入、政府财政支出(包括特许经营的行业性补贴以及非经营性项目的财政支出)等能够覆盖项目建设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内部收益率指标以及财务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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