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落地,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


八部门联合发文,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落地,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

①新规对金融机构而言,全面加强了营销合规管理的全流程责任,在内容审核、合作方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层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刚性要求; ②不少券商合规部门将近两天内召开会议专门对规定影响进行解读。目前已有部分网金、财富、资管部门正加班加点在做解读。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被划红线!如何影响展业?机构火速解读

财联社4月24日讯(记者 林坚)一个将影响全证券基金行业的新规正式落地。

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对外公布,明确将于 2026年9月30日 起正式施行。

多位券商网络金融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办法将全面重塑券商线上展业模式。据悉,不少券商的合规部门已在近两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对新规影响进行解读;部分网金、财富、资管部门也在加班加点研究细则。

一、总体定位:网络营销进入全面规范新阶段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正式进入全面、统一、严格规范的新阶段

有券商网金资深人士总结道:

“简单地说,终结了三方平台和大V等在合规边缘游走的营销空间,对于机构公平竞争是利好。”

券商网络金融业务须严格遵照新规完成合规整改,坚守合规底线开展网络营销服务。

二、五大维度影响解读

1. 对金融机构:全面强化合规管理责任

  • 金融机构承担网络营销内容合规的第一责任

  • 内容审核、合作方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均提出更高、更刚性的要求。

  • 所有线上宣传内容须经总部统一审核、备案留痕,分支机构无自主审批权限。

2. 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严格限定为技术服务方

  • 平台定位被明确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 严禁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相关环节,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投资者适当性测评、风险测评等。

  • 与投资者不得开展投顾咨询、产品答疑等互动。

3. 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提升信息透明与自主控制权

  • 大幅提升营销信息的真实性与透明度,降低被误导、欺诈的风险。

  • 赋予投资者对营销信息更大的自主控制权,包括:

    • 拒收营销信息

    • 关闭算法推荐

4. 对市场秩序:清理乱象,促进公平竞争

  • 清理无资质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

  • 规范机构合作模式,为互联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 有助于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5. 首次对算法推荐营销作出明确规范

《办法》第十三条

  • 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 面向消费者、投资者实施算法推荐营销时,必须同步提供不基于个人特征的推荐选项,或设置便捷可行的算法推荐服务关闭入口

三、核心关注要点(业内人士反馈)

本次新规的落地细节中,以下方面被重点关注:

  • 直播与短视频内容合规

  • 营销文案用语规范

  • 第三方平台合作跳转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规超越传统金融产品概念,将投顾及咨询服务也纳入管理范围,被认为是划时代的定义,影响深远。

四、全面禁止:私募、场外衍生品公域营销

  • 券商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 券商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推广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

五、严格限制:宣传用语与区域识别

  • 禁止保本、业绩误导

    • 禁止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

    • 禁止依据短期业绩、过往业绩高低对资管产品、投顾服务进行排序。

    • 禁止预测未来业绩。

    • 禁止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

    • 不得借助监管备案程序暗示产品有监管背书。

  • 区域识别要求

    •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业务,须完成客户区域识别审核,仅向注册地及分支机构覆盖区域客户提供服务。

六、第三方平台合作:仅做跳转,严禁介入销售

  • 券商委托第三方平台展业时,平台定位被严格限定为技术服务方

  • 第三方平台不得触碰销售核心环节(合同、资金、适当性测评等)。

  • 引流服务必须跳转至券商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

  • 投资者进入购买环节前,第三方平台须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 券商不得委托第三方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产品营销。

七、新媒体展业:持牌上岗、账号官方、全程可回溯

  • 券商仅能在自营平台或官方授权的第三方账号开展营销,从业人员不得使用私人账号推广

  • 营销人员须为券商正式员工,具备证券从业、投顾等相应资格,且获得机构授权。

  • 对直播、短视频等内容实时合规审查,全程留存视频、音频、图文资料,实现可回溯管理

  • 第三方平台须核验券商营销账号资质,违规账号将被暂停服务或关停。

八、监管与问责:多部门协同,违规直接追责

  • 券商网络展业合规管理权限上收至总部,总部统筹审核成为硬性要求。

  • 券商网络营销活动由证监会专属监管,违规将被采取:

    • 警示函

    • 监管谈话

    • 责令整改

    • 行政处罚

  • 券商在APP、账号名称中使用“证券”“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须与持牌资质完全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 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网络营销,须保障品牌独立,不得混淆业务主体。

九、时间节点与整改要求

  • 2026年9月30日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

  • 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来源 | 财联社
记者 | 林坚
排版整理 | 助贷从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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