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营销,什么时候会涉及“帮信罪”?
特邀撰稿人:魏律师,北京执业律师,关注出海,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的出海浪潮中,营销市场的规模巨大。根据全球咨询机构 Frost & Sullivan 预计,到2029年,全球 AI 营销科技市场规模约达2万亿美元。国内的头部玩家如钛动科技,2月份向港交所递交了招股书,据披露,其年收入可超10亿人民币,毛利高达82.2%。无论是软件、AI、游戏还是短剧的出海,借助营销公司在海外平台来冷启动和增长,都是刚需。
在巨大的市场面前,也暗藏着不少风险,其中就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由于业务和技术发展太快,相关法律认知与行业实践之间存在滞后,许多从业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离刑事责任有多近。本文就来具体聊聊:什么时候,出海营销会涉及“帮信罪”?
一、真实案例
出海营销有很多术语,如买量、投流、投放、GEO,核心目的都是“转化”。围绕这一目标,营销团队会计算 ROI(投资回报率),做用户行为分析,研究平台的流量分发策略。魏律师曾经就办理过一起信息流广告投放的案件。
涉案的广告投放企业的业务流程大致是这样的:先跟客户签协议,然后审核广告物料,接着在国内平台开户投放,再上线跑量。因为量很大,他们每天的流水都相当可观。
随着业务不断扩张,这家投流公司不久遇到了麻烦。问题出在一个“交友 App”的推广上。这个 App 的前端广告看起来挺正常的,无非就是一些帅哥美女的图片,配上常见的交友文案,直播间里还有一些主播代聊。表面上没啥不对劲的,但大规模推广之后,用户一点击下载,发现里面的内容日渐变得“攒劲”——要么是色情直播页面,要么就被推到博彩链接入口。很快,这个 App 就被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传播淫秽物品、开设赌场等问题。
那家投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被采取了刑事措施,涉嫌的罪名就是“帮信罪”。最后律师及时介入,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帮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
出海营销,对应的是刑法条文里的“广告推广”。这里有几个要点:
第一,他人犯罪。常见的上游犯罪包括:诈骗罪、洗钱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第二,帮助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究竟被认定为“共犯”还是“帮助犯”,往往取决于其参与程度与利益绑定程度。如果行为人参与分成、参与组织或深度介入业务链条,可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若仅提供推广等外围支持,则偏向“帮信罪”。
第三,明知。这需要客观事实综合推定,而非仅以口供为依据。例如,异常高收益、业务模式明显异常、持续投放已被封禁产品等,可能被用于推定“明知”。CPA(按行为计费)或 CPS(按成交计费)等结算方式也会有区别。最危险的是按充值和按后端收益分成,这时投流方已不只是推广服务,而是在直接分享违法业务的收益。
第四,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1)广告投放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3)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4)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相比于很多公司的流水,这些门槛并不高,业务稍有规模就可能触及。
三、出海与“帮信罪”
出海业务天然具备涉外因素,但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司法实践中的“跨境类帮信罪”,典型场景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涉赌涉黄的引流广告。湖北高院曾发布一案例,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开心影视”网站后,通过自动采集程序抓取大量影视资源,并以弹窗、侧飘等方式投放“威尼斯人”等境外赌博平台域名水印视频,同时提供技术支持。2019年至2022年间,该网站采集资源上万部,相关广告包含赌博、色情、棋牌、竞彩等内容。法院以“帮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第二,电信网络诈骗。公安部打击电诈推广引流犯罪一典型案例中,李某某、彭某某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勾结,明知其推广的通信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组织人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兼职广告,向不特定人群推广关注该账号,并按新增关注人数获得提成。法院以“帮信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1个月不等。
第三,跨境网络赌博推广。某赌博团伙窝点设在菲律宾马尼拉,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新葡京”“太阳城”等赌博网站,并通过网络推广吸引赌客参赌。他们买通运营商工作人员劫持流量,也用 QQ 群进行网络推广。2021年,李某南等18人因开设赌场罪、谭某森等8人因“帮信罪”被判刑,全案25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可见,只要涉及中国的受害者,就可能涉及“帮信罪”。
四、出海营销与“帮信罪”
出海营销通常表现为:营销服务提供方协助中国产品在海外平台(如 TikTok、Meta、Google 等)获取流量与用户转化。从开篇的信息流推广案例出发,以下判断在实务中较为关键。
(一)境外合法,但境内违法
不同法域对于同一类业务的规制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虚拟货币交易、博彩或成人内容,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可能属于合法或受限合法业务,但在中国境内则可能构成明确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关键判断标准在于:相关行为是否实质性指向中国境内,或是否对境内用户产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境内用户的参与、资金流转、损害结果的发生等。
若出海营销活动在人员、服务器及目标市场上均完全位于境外,且相关产品或服务明确不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则原则上应优先接受境外法律的评价。
但一旦行为、结果或受害对象与中国境内存在实质性连接点,即可能触发中国刑事法的域外适用。在实践中,由于多数从业人员为中国公民且实际经营活动与境内存在联系,上述“完全境外化”的合规前提往往难以成立,相应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二)平台审核通过,但境内违法
平台审核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的参考信号。主流平台通常要求广告内容、落地页与实际产品保持一致,并禁止误导性投放或规避审核机制。一旦违反,平台可能采取拒审、限流、封禁账户或冻结资金等措施。
但需要明确的是,平台规则本质上属于商业合规标准,其背后反映的是平台自身及其主要运营地的法律与监管环境,而非中国法律的评价标准。
例如,部分平台在完成分级或标识后允许发布成人内容,但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该类内容可能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犯罪。实践中,部分从业者将“平台已审核通过”等同于“业务合法”,属于典型的合规误判。
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而言,即使业务面向境外,仍可能同时受到中国法律及业务发生地法律的双重约束。
(三)明知
广告投放中,可能会推定当事人“明知”的典型行为包括:一,是素材与落地页之间的不一致,即前端内容合规,但后端导向高风险业务;二,是多跳转、隐藏页面或斗篷技术(cloaking)行为,用于规避平台审核;三,是账户频繁更换或在被封禁后继续投放;四,是采用按充值、流水分成等结算方式,使投流方与上游业务形成利益绑定;五,是在高收益驱动下,对明显异常业务持续投放。
(四)公司责任还是个人责任?
有个备受关心的问题:我只是打工人,什么情况下会担责?
在(2021)黑0722刑初62号案,王某胜等人明知“客户”系经营虚假贷款网站,为其“套户”(利用他人的正规资质)后提供推广服务,收费235万元,非法获利近50万元。法院认定:如果公司本来就是为了违法推广而设立,或者成立以后主要业务就是为非法软件、虚假贷款、涉赌涉黄产品持续导流,那么即便形式上注册成了公司,也未必按单位犯罪处理,反而更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共同犯罪。
出海营销也是很多 OPC(一人公司)的创业赛道,带着一堆 AI 员工实现财富自由,听起来令人心动。但组织越小,责任越集中。AI 自动化提效后,如果审核没有跟上,帮助了违法产品的推广,反而会放大刑事风险。
五、若干建议
出海营销在飞速发展,除了信息流广告,已经衍生出很多打法。营销公司如果想避免被意外卷入刑事犯罪,有以下三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不要心存侥幸。出海营销本身是助推客户产品走向海外,如果客户业务违法,助推者也要承担严厉的责任。客户业务是否违法,同时受海外法律和中国法律评价。平台的审核仅是一部分,更需要对推广风险有综合全面的判断。复杂的判断,也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第二,不要忽视审核。出海营销的业务越好,服务的客户和产品越可能鱼龙混杂。要避免卷入刑事犯罪,应建立有效的审核体系,包括对客户进行 KYC。对广告文案、下载页面、注册流程、跳转页面、充值路径,这全链路都要留痕测试。
第三,AI 不会免责,反而会放大责任。现在许多公司借助 AI,做自动化素材生成和投放,打法更强,效率和产能更高,如果涉嫌犯罪,也意味着情节会更严重。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旦把控不到位,负面效果会被放大,需要尤其谨慎。
㊀ THE END

欢迎 [关注]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