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下如何计算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所得
2026年3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很多办理食品案件的执法人员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需要扣除合法必要支出会产生疑问?下面我们简单进行梳理一下:
根据《办法》规定,除第八条“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和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规定外,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按全部收入来计算违法所得,也就是说食品药品类的违法所得计算应当扣除合法必要支出。
国家总局2026年1月16日发布的《办法》解读中认定原则中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与其他部门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对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实现,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这与《办法》条文规定一致。
而国家总局执法稽查局于2026年3月9日的一条回复:“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根本遵循,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该环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必要支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全额计入,不予扣除”。该回复明确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属于合法必要支出,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
那么问题来了,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所得计算时到底需不需要扣除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办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只要不与上位法冲突应当执行,解释可以算是立法解释,条文发生不同理解时立法解释也是一种依据,而总局回复属于“业务指导”,虽不具有法理性,但也对具体工作有着规范、指导的作用,也会成为复议、诉讼中的依据,突出表现为对餐饮加工场所发现过期添加剂等时定性为使用过期原料还是未按规定贮存的回复,实践中基本都采用执法稽查局的回复,除非有证据证明使用过期原料,否则按未按规定贮存定性,这点在复议和司法部门也得到普遍的认同。
虽然“回复”和《办法》及解读互相冲突时原则上应当按《办法》和解读来解释,这点毫无疑问,但现在在处理复议和诉讼实践中本着化解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等的要求,往往对各职能部门规定冲突的时候会优先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处理,这也就对如何计算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埋下了“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浅谈几点意见:
一、落实“四个最严”是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必须遵守的底线,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案件办理中必须落实。
二、结合目前的大背景及法律位阶原则,建议扣除合法必要支出。
三、若选择扣除,则应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及“解读”规定,在罚款幅度上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相较之前同性质同类案件应适当提高幅度),应能起到惩戒的作用。
四、若选择不扣除,则应提前和复议、诉讼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一旦进入复议和诉讼环节,很容易被撤销或败诉。
五、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若存在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情形,应不予扣除。
交流探讨,不妥之处,静听君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