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解散=合法解除?销售佣金不计入工资?这起二审维持原判的劳动争议案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案号】(2026)苏04民终187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某入职某甲公司担任置业顾问。2021年10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甲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保、按月发放工资,并于2024年1月出具《在职证明》确认其员工身份。
2024年1月30日,某甲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在营销群发布通知:”营销团队正式解散”。次日,王某报警,某甲公司总经理陈某乙在警方电话中明确确认”他们从今天开始被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某甲公司支付赔偿金40950元。某甲公司不服,先后起诉至一审法院、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
一、三大争议焦点,法院逐一”打脸”
焦点一:是劳动关系,还是”外包代理”关系?
公司主张: 王某实际由沈某、庄某、刘某等人组成的销售团队管理,该团队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承接代理业务,某甲公司仅为”挂名参保”,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法院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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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最直接:双方签订了期限明确的《劳动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及王某签字,某甲公司未能提供推翻该合同效力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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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在职证明=自认:自2020年12月起,某甲公司持续为王某缴纳社保;2024年1月还主动出具《在职证明》,明确载明”为我公司营销部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出具在职证明更是对劳动关系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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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兼备:王某在公司售楼处工作,接受销售经理刘某的管理;公司每月支付税前工资4500元,佣金亦来源于公司销售业务。即便存在”代发”中间环节,也改变不了公司是报酬最终承担主体的事实。
法院锐评: “在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支付、在职证明等一系列完备证据的情况下,某甲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纯属推卸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焦点二:团队解散,就能直接”遣散”员工?
公司主张: 解散通知是销售团队负责人沈某、刘某的个人行为,非公司意思表示;总经理陈某乙在警方电话中的回复只是”对现场情况的片面了解”,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法院认定: 违法解除,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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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公司售楼项目销售经理,其发布解散通知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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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作为公司总经理,在警方调查中明确确认”被解除劳动合同”,进一步印证解除行为系公司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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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也未履行提前通知、协商一致或支付代通知金等程序,直接以”团队解散”为由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三:赔偿金怎么算?入职时间、工资基数都有讲究
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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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应为劳动合同签订日2021年10月29日,而非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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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应为3803.01元,销售佣金是”劳务报酬提成”,不应计入平均工资。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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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从实际用工起算:2020年12月起公司即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且王某此前在某乙公司的工作经历系”自行加入外包团队”后转入,不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合并情形,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2020年10月即存在用工事实。至2024年1月,工龄满3年不足3.5年,按3.5年计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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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王某作为置业顾问,佣金是典型的销售提成,属于奖金性质的劳动报酬,是工资构成的核心部分。将其排除在外,实质是”企图压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从而减少法定赔偿义务”。
最终,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850元/月为基数,计算赔偿金为:5850元 × 3.5个月 × 2倍 = 40950元。
二、二审维持原判:用人单位的”三重侥幸”全部落空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未举证证明合法解除事由,亦未履行法定程序;佣金属于奖金性质应计入平均工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的认定一审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实务提示
给用人单位的三条”避坑指南”:
1. “外包”不是劳动关系的”避风港”即便存在内部承包、团队代理等经营模式,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出具在职证明,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想通过”挂名参保””代发工资”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2.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师出有名、程序合规”“团队解散””项目结束”都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事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么协商一致,要么符合法定情形(如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要么履行经济性裁员程序。口头通知、微信群解散、甚至警方电话中的”默认”,都可能成为认定违法解除的铁证。
3. 销售佣金、提成奖金,该计入的必须计入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销售人员的佣金、提成具有劳动报酬属性,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不得排除。用人单位在薪酬结构设计上”耍小聪明”,最终只会”赔更多”。
结语: 劳动争议的裁判逻辑越来越清晰——看合同、看社保、看工资、看管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层层外包””代发代扣”模糊劳动关系边界,在完备的客观证据面前,往往难以自圆其说。合规用工,才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