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州市新闻出版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州市新闻出版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选取2025年以来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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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拉训练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高低拉训练器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发现宁津某健身器材店在网络平台发布涉案产品相关材料及报价单,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经证据质证和技术特征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下架相关侵权产品视频及照片,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遵循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精准完成技术特征比对和侵权事实认定,对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厘清了不同专利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既有效保护了发明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健身器材市场知识产权秩序,更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专业性、权威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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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注塑厂假冒专利案
【案情摘要】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宁津某注塑厂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专利苍蝇拍的行为。经查,涉事企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生产的苍蝇拍上标注其专利号及“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该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市场监管局及时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涉案产品及模具上的专利号和相关标识,并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该注塑厂在经催告后未履行义务,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快速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的情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形成执法闭环。该案不仅为权利人维权提供坚实支撑,更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以保护激励创新、以法治护航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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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无照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摘要】“君正”商标经合法注册,核定用在包含片状氢氧化钠等相关的工业化工产品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陵城区某生产加工点进行检查。经查,冯某系无照经营,租赁私人场地从事片状氢氧化钠产品的生产加工。在未取得“君正”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下,擅自使用“君正”品牌的包装袋,对其产品进行封装并销售牟利,同时构成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销售假冒化工类侵权商品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出击、快速查办,从源头遏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彰显了坚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的决心,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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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剧本案
【案情摘要】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乐陵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材料,对金某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发行剧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剧组务工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某影视剧本并在网络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金某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剧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避免了对违法者“一放了之”,确保了法律责任的全面落实。该案彰显了文化和旅游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决心,对维护影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激励创新创作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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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北京某公司系列产品已注册商标,同时教材内含的独创故事情景、卡通形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2022年,宗某等人购进假冒产品,通过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检察机关精准查办案件,经审查认定,宗某等人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想象竞合犯,依法从一重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同时全程引导全链条打击、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开展追赃挽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标权案件时,实质性审查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对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想象竞合犯精准认定;注重全链条打击制造源头与销售传播各环节,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全力追赃挽损,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统筹运用检察建议、行刑衔接等多元路径,从个案办理延伸至源头治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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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2022年7月,张某通过第三方公司伪造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网络店铺。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复印胶装设备印刷盗版书籍在网络店铺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70余万元。检察机关对张某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并将第三方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生产、销售盗版书籍犯罪,深挖彻查盗版侵权犯罪背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黑灰产业,以检察履职守护创新成果。同时,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与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出版物经营市场保护,筑牢版权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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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至2023年,马某在经营超市期间,为谋取利益,通过网络联系上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其超市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案发后,马某自动投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退赔被侵权企业3万余元。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经公开听证决定对马某不起诉。同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马某行政处罚,最终马某接受处罚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免刑不免责”,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依法合理适用不起诉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对相关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助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本案的办理既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又帮助被侵权企业挽回损失,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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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摘要】刘某原系山东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署保密及无形资产使用和保护合同。在职期间,刘某参与公司新型材料研发项目,掌握关键技术的工艺参数。后刘某入职河北某公司,违反保密约定披露和使用山东某公司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为河北某公司研发该新型材料并协助申请专利,致使山东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专利形式对外披露,造成损失1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面对刘某拒不认罪、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形成以“专利形式公开商业秘密→导致秘密性丧失→造成损失”的完整证据链条,有力破解刘某无罪辩解及河北某公司自主研发辩解的困局,依法认定犯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从涉案专利入手倒查侵权事实,构建了以“专利公开导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丧失”为核心的证据链条,成功破解了利用专利形式掩盖侵权行为的认定难题,有力地打击了窃取核心技术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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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开发“某小说”APP,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书源技术爬取1239个小说网站和第三方平台的书籍供APP用户阅读。经鉴定,“某小说”中有549本未经授权的小说与正版小说的相似度在90%以上,属侵权盗版小说。法院认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采取技术措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文学APP等与网络文学著作权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网络文学侵权的刑事追责边界,强化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有力震慑网络非法传播作品行为,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通过从业禁止精准切断其犯罪途径,倒逼网络行业严守版权底线。这种双重规制比单纯刑事处罚更具针对性和预防效果,对净化网络文学市场秩序、护航原创内容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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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工作室诉德州某医院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德州某医院与某设计工作室就医院品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事宜进行接洽,某设计工作室先后向医院提交了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对医院原有标志及“德州某医院”字样的修改设计。双方最终未达成委托合同。后某设计工作室发现医院在其门口石碑、院内宣传栏及公交车体广告中使用了与其设计方案中“德州某医院”字样高度相似的字体,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设计工作室对医院原有标志及展示字体的修改,仅限于对字体笔画、标志线条、“十”字标志等的微小调整,未形成新的视觉表达和独特编排,不能体现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驳回某设计工作室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对实践中“微调式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于防止将公共领域元素或微小改动纳入专有权利保护范围、强化设计行业的合同管理和自我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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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某心科技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情摘要】薛某某自2017年起在某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商业保密协议书》,约定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为保密内容,且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2023年11月,薛某某在某奥公司任职期间,独资设立某心公司,经营范围与某奥公司高度重叠。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掌握的32家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交易次数、交易金额、交易明细等)用于某心公司,将本属于某奥公司的订单转移至某心公司。经查,某心公司与某奥公司重叠客户的交易金额合计约50万元。某奥公司将薛某某、某心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奥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薛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某奥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披露给某心公司使用,某心公司明知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获取经营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薛某某、某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员工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原单位经营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警示员工行为与职业道德、推动行业规范与公平竞争、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创新动力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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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与90家小微零售商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摘要】上海某公司系“六神”商标的权利人,该企业发现多家小卖部、超市销售带有与“六神”商标相同标识的假冒产品,遂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法院受理后,要求上海某公司披露批量诉讼情况。经调查,原告已经取证涉及德州市90余家商户。为集中高效处理该批案件,法院将尚未立案的80余件案件分批委派德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在法院专业释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疏导规劝的双重作用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75件,撤回起诉案件16件,案件均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该案件系法院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有效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针对批量维权诉讼案件,将司法裁判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既发挥了法院释法明理、专业裁判的优势,又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为本、灵活高效的优势,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系列纠纷化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