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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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函

各市场经营主体:
“五一”假期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合理、合法、诚实信用定价,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类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药店等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要严格执行对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和其他优抚对象减免优惠政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游船、保险等项目。
四、各住宿、餐饮等领域经营者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存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哄抬价格、串通涨价。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撰稿 | 周 欣
校对 | 李璐宁
编辑 | 石 倩
审核 | 余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