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市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2026年“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压实经营者价格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和谐、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价格监管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虚假优惠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电影、文娱演出、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
(七)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八)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五一”期间,邢台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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