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落地:保险人的直播、朋友圈、短视频,这次全管了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落地:保险人的直播、朋友圈、短视频,这次全管了

一句话摘要:2026年4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从此,你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直播间推销保险,都有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一、这是一部什么法规?谁发的?管谁?

先把基本信息搞清楚。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管总局 + 金融监管总局 + 中国证监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网信办 + 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

这个阵容说明一件事:这不是金融监管的”内部通知”,而是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正式法规,效力级别非常高。

正式名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公告号:〔2026〕第9号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1日 施行日期2026年9月30日(过渡期约5个月)

管谁?

  • 金融机构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营销,全部适用
  •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你们直接在管理范围内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微信、抖音、小红书、支付宝、京东、360等,只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营销服务,都要受约束
  • 营销人员个人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做保险营销的个人从业者,也全部纳入

换句话说:从机构到个人,从自营平台到第三方平台,这次全覆盖了。


二、保险行业重点关注:8条”禁止行为”逐条解读

《办法》第十条列明了8类禁止行为,保险从业者必须逐条对照自查:

❌ 禁止行为(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这条直接命中保险营销的”高频违规”。

典型违规示例

  • 「这款重疾险买了以后基本所有大病都能赔」(夸大保障范围)
  • 「绝对不会拒赔」(承诺保险公司不会拒绝理赔)
  • 「现在买明天就生效,随时可以赔」(误导生效时间)

❌ 禁止行为(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典型违规示例

  • 「某保险公司理赔率高达99.9%」(数据未经核实)
  • 「这款产品已有500万人购买」(夸大数字)
  • 引用无出处的”行业数据”、”专家建议”

❌ 禁止行为(三):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预测未来业绩

这条对保险营销影响极大,尤其是分红险、万能险、增额终身寿的推广。

典型违规示例

  • 「这款增额寿收益稳定,比存银行安全多了」(暗示保本)
  • 「IRR达到3.5%,复利增长30年,到时候肯定赚翻」(预测未来收益)
  • 用过往演示利率截图暗示未来收益
  • 「业绩连续10年行业第一」(依据短期或非常态数据排名)

❌ 禁止行为(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作不当比较

保险和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对比营销”,是很多保险销售人员的惯用手法,这次明确禁止。

典型违规示例

  • 「存银行利息才2%,买这款增额寿稳赚3.5%,傻子才存银行」
  • 「这个收益比余额宝高多了,还有保障」
  • 在不说明风险差异的情况下,直接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比收益数字

❌ 禁止行为(五):利用监管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监管部门对产品提供保证

典型违规示例

  • 「这款产品经银保监局审批,国家背书,绝对安全」
  • 「已在监管备案,出了问题国家兜底」

❌ 禁止行为(六):分期付款产品,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诱导消费

典型违规示例

  • 「每天只需1块钱,轻松拥有百万保障」(只说首期,不说总费用)
  • 只展示最低年缴保费,不说明整体缴费结构和条件

❌ 禁止行为(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误导性词汇

这条非常重要,很多保险营销文案的”标配词汇”直接踩雷。

需要立即排查的高危词:

  • 🚫 「低风险」「零风险」「稳赚不赔」
  • 🚫 「秒到账」「极速理赔」「0门槛」
  • 🚫 「高收益」「超高回报」「无成本」
  • 🚫 「低利率」「免费领取」「限时特供」

❌ 禁止行为(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是兜底条款,为监管执法保留了弹性空间。


三、直播/短视频/公众号推保险:这次专门点名了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这意味着:

  1. 账号必须合法开设
    :不能用个人账号随便发,必须是经过金融机构备案授权的账号
  2. 人必须有资质
    :营销人员要具备保险从业资格,不能是”无证上岗”
  3. 内容必须经过审核
    :金融机构要对从业人员的网络营销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4. 可回溯管理
    :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

对第三方平台(如抖音、微信)的要求

  • 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 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边界划清了——不能替代金融机构做这些事

《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条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

平台不能做的事:

  •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
  • ❌ 不得违规介入资金划转
  • ❌ 不得违规介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
  • ❌ 不得违规介入贷款额度测评
  • ❌ 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 ❌ 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跳转规则

  • 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转接渠道的,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
  • 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组合销售产品选项(即捆绑销售必须明显提示,不能默认勾选)

五、保险中介机构:你们的合规义务清单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委托第三方平台时,有以下核心合规义务:

义务
具体要求
事前评估
委托前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业务资质、经营情况、业务合规和声誉等评估。
书面协议
必须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数据安全、争议解决等内容。
持续跟踪
持续跟踪评估合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及时识别风险。
不得转移责任
委托第三方平台并不免除机构自身的合规责任。
内容审核
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的内容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禁止变相营销
不得委托第三方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六、违法成本:不是”罚酒三杯”,处罚体系已打通

《办法》第六章专门规定法律责任,要点如下:

  • 金融机构违规
    :由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弹窗、算法推荐规定
    :由网信部门依法处罚
  • 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 违规使用金融字样
    (无资质机构在APP或账号使用”保险””理财””基金”等字样):由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网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罚
  • 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由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信号:这次是多部门联合执法,保险、互联网、市场监管、电信、网信同步管,没有监管盲区了。


七、给保险从业者的5条实操建议

距离《办法》施行(2026年9月30日)还有约5个月,建议现在就开始行动:

① 立即自查现有营销内容 梳理公众号历史推文、短视频、朋友圈话术,逐一对照第十条8项禁止行为,存在问题的内容及时下线或修改。

② 规范账号授权备案 如果你是从业人员,通过个人账号(公众号/抖音/视频号)推广保险,现在就要向所在机构申请合规授权备案,明确账号归属、内容审核流程。

③ 清理高风险话术库 将所有营销话术过一遍筛,删除”低风险””高收益””稳赚””保本””比存款强”等敏感表述,建立合规话术替代方案。

④ 关注机构下发的合规培训 《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大概率会下发合规培训和内部指引,务必认真学习并留存记录。

⑤ 互联网平台合作要重新审查合同 如果机构已有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协议,对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必要时补充修订。


八、一句话总结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是目前为止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最系统、覆盖最广、执法联动最强的一部法规。

对保险行业而言,这不是单纯的”又来一个文件”,而是行业网络营销生态的重大重塑

谁提前做好合规,谁就在新规落地后占据主动;谁等到9月30日再改,大概率要付出代价。

本文依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第9号)及官方答记者问整理,仅供行业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