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保险营销何去何从?

2026年4月21日,8个部门联合发布重磅新规,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个人保险自媒体或遇最严禁令,直播短视频时代会走向终结吗?这份文件对保险自媒体从业者而言有什么影响呢?
一、什么样的营销行为会受到管理?
《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保险产品作为金融产品中的其中一个品类,无论是在互联网上对保险产品进行宣传推介,还是介绍产品信息,又或是宣传保险公司的品牌,都属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那都属于本管理办法约束的行为。
二、哪些主体可以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比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比如说支付宝、微信、抖音等APP上面也可以宣传保险。那消费者点击这些投保链接后会跳转至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进行投保,这些APP就叫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三、代理人和经纪人还能用个人账号做网络营销吗?
《管理办法》第2条的意思是除了金融机构和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其他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作为个人主体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那么,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以后还能用个人账号讲保险产品做直播吗?
《管理办法》第16条就明确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也就是说,个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用个人公众号视频号讲保险产品做直播营销都会变得非常的难。
四、保险营销何去何从?
这次管理办法的本质也是监管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去中心化的纠偏,金融风险应由持牌金融机构兜底,而非任由个人自媒体账号野蛮生长。在这种监管逻辑下属于保险从业者个人自媒体账号的直播与短视频时代或许很快就将迎来终结。保险营销又该何去何从呢?
1.“稳”字当头。从政策角度看,对各种个人网络营销进行管控,阻止野蛮生长,收紧营销的势头,可见未来的营销“稳”字当头。
2.保险需要温度。保险本身就是带有温度的,保险营销更是如此,只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才能更深的感触到保险的温度,所以,线下营销依旧是保险的主要方式。
3.保险需要长期主义。保险网络营销因疫情而生,也伴随着疫情迎来了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网络发展快,光环褪去也快,而保险需要的是长期主义,不是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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