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中介的报酬机制(3)
保险营销中介的报酬机制(3)
保险营销中介的报酬机制(1)
保险营销中介的报酬机制(2)
另一种变形就是信用额度计划(line-of-credit plan)。保险公司为代理人建立专门的账户,并向该账户中存入佣金以及定额或变额的培训津贴。每一个月,代理人可以根据预先确定的资金提供水平收到一定金额的报酬。只要代理人能够新售出足够保单,他(她)的账户就会有资金注入,从而也就可以得到相对稳定的收入。如果在计划终止时,代理人有未偿还款项,一些公司就会要求代理人进行偿还,常见的做法是将其佣金扣留不发。
一些公司有薪金计划,这类计划可以向代理人提供稳定的水平收入。保险公司会扣留部分佣金,以便保障薪金计划的持续性。由于公司扣留的佣金可能不足以弥补薪金支出,薪金计划使保险公司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之下。
在支付资金提供计划中载明的月收入之前,公司会要求代理人销售出一定金额的保单,以便使计划生效。一般说来,这些要求与公司提供月收入的金额成比例。在资金提供计划期间,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来通过子公司培养新代理人。公司提供的津贴就是代理人可以在资金提供计划下得到的收入与没有任何补贴的直接合同下可以得到收入之间的差额。
从历史上来看,在纽约州取得展业执照的美国寿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的报酬不能超过首年保费的55%与从第2年到第10年的水平年保费的5%之和的现值。
由于纽约州的法律具有治外法权的特征,所以在纽约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其展业的其他所有州也必须遵守这一佣金限制规定。不是在纽约州注册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支付较高的佣金率。
1998年,纽约州改变了费用管制规定,使费用限制变得更为灵活,但是仍然保留了很多限制条件。另外,法律仍然对分支营业处和总代理部门进行了区分。因此,公司结构和实践经营活动都深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旧纽约保险法第4228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的首年佣金和较低的续保佣金,这一规定十分有效。这一规定是响应著名的1906年阿姆斯特朗调查的发现、抑制保险公司收取过高的费用和其他超额附加费而制定的,其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将过多的保费用于支付代理人的报酬,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这一规定也有效地阻止了保险公司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报酬机制。旧法对首年佣金、续保佣金、培训津贴、费用补贴、代理部门会议补贴和代理人保障福利等做了一系列复杂的限制。
——《人寿与健康保险》(第十三版&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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