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四批)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作为民生要事抓紧抓实,为进一步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四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餐饮店未在网上公示真实地址案

基本案情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在线上巡查中,发现在金阊街道某餐饮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标注地址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注册地址为B2-A014,在平台上公示的B2-C016,存在线上公示地址与实际注册地址不符的问题。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准确、完整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公示虚假地址,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监管规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落实平台责任,督促落实资质与地址核验,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

4月7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双塔街道某店铺在网络平台超范围经营面包吐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店堂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2026年2月店铺转型,经营项目为现场制售蒸吐司,属于热食类食品制售,商家并未对许可证的经营项目进行变更。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及时更新,确保网络餐饮商家已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资质。通过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线上线下信息公示,提示平台方应加强资质信息的动态核验,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超范围”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

案例三:某餐饮店不能提供使用油的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

基本案情

4月10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吴门桥街道某餐饮店油炸用油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现场产品生产批次不一致,经营者仅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买凭证,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货查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法律法规设定的底线。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食品原料来源追溯链条不完整,存在无法有效追溯食品安全责任的潜在风险。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应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虚假标注菜品主料案

基本案情

4月12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社情民意日接到外卖骑手反馈的线索,双塔街道某餐饮店销售的“风味小炒牛肉”菜品肉原料为鸭肉。执法人员当即赶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风味小炒牛肉”菜品,主料是鸭肉,没有牛肉成分,而商家宣传的主料是黄牛肉,存在虚假宣传情况。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菜品名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典型案例。经营者以不实名称误导消费者对原料品质的判断,侵害知情权与选择权,违背诚信经营原则。该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虚假命名、虚假宣传,确保宣传真实准确,严守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底线。同时鼓励外卖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共治。

案例五:某凉皮店擅自变更经营布局案

基本案情

4月13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苏锦街道某凉皮店时,发现该店为简化操作流程擅自修改冷菜间布局,拆除专间专用预进间与功能区,改动后的布局不符合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卫生管控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办理,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商家对冷食制作专间规范、经营条件变更报备等核心要求的执行力度,同时警示商户,主动恪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经营场所与加工条件符合规范。

供稿:食安协调处、食安监管处、金阊分局、双塔分局、苏锦分局、吴门桥分局

审核:刘洪兆、黄俊辉

审签:张瑜、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