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

4月2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提出经营主体可通过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形成电力中长期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合同。

电力市场结算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现货市场全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结算。

方式二: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节点或统一结算点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市场初期,采用方式二结算,中长期合同结算参考点电价暂为现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

电力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采用分时节点电价机制进行结算。电力现货交易包括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

(一)日前交易。电力调度机构按日组织日前市场,根据经营主体日前交易申报,在考虑电网运行和物理约束的前提下,满足日前市场负荷需求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日前市场集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结果。

日前出清结果不作为结算依据,仅向经营主体披露。

(二)实时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经营主体申报,在机组组合确定的基础上,考虑电网实际运行状态和物理约束,满足超短期负荷预测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实时市场出清,形成实时市场出清结果。

市场衔接机制:

省间市场与省内现货市场衔接:日前省内现货市场,日前省间现货市场和日前东北电力互济交易采取“分别报价、分别出清”的组织方式。

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电力交易机构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不少于24个时段)。经营主体应通过自主申报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各时段交易电量,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电力中长期交易各时段交易电量,按照市场规则出清形成分时段交易结果,实现带曲线签约、分时段结算,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中长期合同成交电量为0。

电网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优先发电匹配优先购电等保障性电量后不足时,由电网企业代理居民农业用户采购市场化电量。

电网企业应定期分别预测通过市场化采购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居民农业用户等保障性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并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24个时段),通过参与场内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分别申报,发电企业自愿申报,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分别形成24点分时合同,偏差电量分开核算。

调频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调频市场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集中开展,与现货市场分开独立运行,确定系统运行需要的总需求,采用日前报价、日内正式集中出清的模式。对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合格调频服务进行经济补偿。调频市场费用包括调频补偿费用和调频分摊费用,采用收支平衡、日清月结的方式计算。

现阶段,调频市场以小时为周期组织交易,与现货市场分开运行、协调出清。D-1日,电力调度机构发布调频需求预测,组织经营主体参与申报。

独立储能按自然日选择参与调频市场,在日前申报调频容量、调频价格等参数,参与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不再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全时段参与调频市场。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形成。合规在运的公用燃煤机组应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机制电量与中长期和现货市场衔接:新能源场站调试运行期间已纳入机制的上网电量执行机制电价。

零售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虚拟电厂(含聚合商)与聚合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光代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线上签订零售服务合同、聚合服务合同,实现零售服务关系、聚合服务关系的确立。在线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或电子密钥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

市场初期,为保障我省零售用户价格平稳,建立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将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返还至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具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执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售电企业应按有关要求在我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参加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系统,具备对零售用户服务能力,设置服务窗口和服务电话,足额交纳履约保函。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的通知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理的利益,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我委组织省电力公司及相关单位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黑发改运行规〔2025〕4号)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同时废止。

联系人:全虹达   联系电话:18945666266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6年3月31日

政策原文下载:

《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pdf

《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政策解读

2026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黑发改运行规〔2026〕3号)(以下简称“3.0版规则”),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和执行,现就“3.0版规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与管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从连续结算试运行向正式运行的平稳过渡,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3.0版规则”。本次修订紧密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结合本省实际,重点对既有规则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优化完善,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体系结构上进行了整合与优化,将市场运营的基本规则与现货市场的具体实施细则融为一体,形成一部全面、系统的操作规范。系统性地明确了市场成员、价格形成机制、各类市场间的衔接方式,以及现货电能量市场、调频市场的具体运行与结算规则。使得规则更为清晰、聚焦,便于市场主体快速定位和掌握与其相关的全部规则内容,适应了市场从试运行向正式运行过渡的发展需要。

(一)总则

本章明确了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旨在规范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调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市场成员

本章详细规定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明确了各类市场成员的注册、变更与注销程序应遵循《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规定。重点细化了不同类别发电企业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本章通过清晰界定市场成员注册要求与参与路径,保障了市场准入的公平与规范,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主体基础。

(三)市场构成与价格

本章系统阐述了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体系构成,确立了电力现货市场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分时节点电价结算的基本模式,说明了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出清目标。同时,明确了中长期合同与现货市场的结算衔接方式。本章构建了市场价格形成的核心框架,使价格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电力商品的时空价值和供需关系,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四)市场衔接机制

本章系统性地规划了省间市场、中长期市场、调频市场、电网代理购电以及零售市场等不同维度的衔接方式。明确省间交易结果作为负荷增量或电源参与省内出清,要求中长期交易实现带曲线签约、分时段结算,规定零售套餐应约定分时参数以实现批零价格传导。本章通过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市场协同机制,有效促进了各类交易品种的融合,保障了市场模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降低了市场套利空间和运行风险。

(五)现货电能量市场

本章作为操作核心,对现货电能量市场的组织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共分为市场主体及参与方式、日前市场、实时市场三节。明确了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信用和注册条件,细化了各类发电机组、新能源场站的具体参与方式与申报要求。详细规定了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的组织流程、申报内容、出清模型、结果发布等各环节。通过精细化、标准化的流程设计,确保了现货市场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是实现电力实时平衡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直接依据。

(六)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

本章规定经营主体应按规定提供有偿电力辅助服务。明确黑龙江省辅助服务市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者,确立了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协同运行的基本原则,为调频等辅助服务品种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上位依据,有助于激励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服务,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七)计量管理

本章对市场计量管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计量装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主体,详细规定了关口计量装置的管理要求、结算计量点的设置原则以及计量装置的配置标准,规范了计量数据的管理、采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要求以及申校仲裁流程。通过建立统一、准确、可靠的计量体系,为市场交易与结算提供了最基础、最核心的数据支撑,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运行的技术基石。

(八)市场结算

本章构建了完整的市场结算体系,确立了“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明确了结算时段、度量单位等基本要求。详细规定了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结算模式,针对发电企业、各类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不同市场主体,明确了其电能量电费、市场运营费用的计算与分摊原则。细化了结算周期、结算电量和时段、数据准备核对确认流程以及月结算主要时间节点。通过清晰、透明、高效的结算规则,确保了市场交易成果的准确兑现和电费资金的及时收付,是维护市场信用、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

(九)信息披露

本章确立了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框架。要求信息披露遵循安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明确了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规定市场运营机构应定期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保障了市场成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维护市场公平、提升市场效率、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

(十)市场力监管与市场干预

本章规定了市场力监测与缓解机制。为避免具有市场力的发电机组操纵市场价格,细则要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市场力监测与缓解,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报价限制、启用市场力缓解机制、进行事后审查与处置等措施。旨在防范和抑制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价格形成的合理性与竞争性,保护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系统安全与市场风险防控与附则

本章对市场风险防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严格的成员准入与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通过精细化交易组织与安全校核防范运行风险,通过清晰的结算规则与费用分摊机制防范财务风险,通过全面的信息披露与有力的市场监管防范合规与操纵风险。多层次的市场风险防控体系旨在确保市场在复杂环境下能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3.0版规则”印发后,将作为黑龙江电力市场的规则文件,指导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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