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成果 ||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学者建议稿)第一章


中心成果 ||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学者建议稿)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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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十五五”规划也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战略部署。面对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经济发展韧性的迫切需求,国家迫切需要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基于此,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依托近十年来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项目等数十项紧密关联的课题积累,联合国内多位专家,形成了这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专家建议稿)》。

立法说明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承担着确立立法正当性、明确适用范围、宣示基本价值、配置政府权责、建立考核机制等基础性功能,奠定了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本章以“打破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畅通国内大循环”为制度主线,力图在法治框架下回答“为何立法、为谁立法、如何实施”三个根本问题。这既是对国家战略的学术自觉,也是法学研究者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使命担当,期待为地方破除市场壁垒、规范竞争秩序提供务实管用的操作指引。

在立法目的上,条例以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畅通国内大循环为核心指向,明确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援引宪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在适用范围上,涵盖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与经营活动,同时允许特定领域行政法规优先适用但不得抵触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层面,确立以公平竞争为核心,坚持党的领导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相统一,强调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统筹发展与安全,并允许因地制宜推进。在政府职责上,构建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纳入规划并建立协调机制的责任体系,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分工格局。尤为重要的是,第六条创设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其嵌入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指数等既有评价体系,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考核,从政绩观源头纠治地方保护。第一章以“目的—原则—权责—考核”的逻辑闭环,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转化为可落地、可约束的制度安排,为后续刚性规范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起点。

原文展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快建设和推进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根据宪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市场监管、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对特定领域市场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与本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公平竞争为核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因地制宜推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实施和督促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相应职责。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考核评价】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指数等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情况,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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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桂良琪

校对: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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