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期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期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7月15日,鞍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赴抚顺清原漂流。经查实,该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孙某某承担接站、讲解等全流程导游业务,非法获利740元。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及《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系首次被查处,经当事人申请,决定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40元,并处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分期缴纳罚款及免除加处罚款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当事人已开始分期缴纳罚款。
案例二:2025年7月15日,鞍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季雨)组织抚顺清原红河峡谷漂流一日游团队,安排无导游资质的孙某某从事接站、讲解、票务、游客集散等导游工作。季雨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辽宁省相关执法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清单,鉴于其系首次被查处,符合对应从轻裁量情形,旅行社及孙某某违法行为另案查处。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分期缴纳罚款及免除加处罚款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当事人已开始分期缴纳罚款。
案例三:2025年7月15日,鞍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抚顺清原红河峡谷漂流一日游,与游客签订自行拟定的周边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行社相关信息、游览项目、另行付费项目、合同变更解除条件、投诉电话等必备事项。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款项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涉案游客50人以上的违法情节,参照辽宁省相关执法裁量基准,应对该社予以行政处罚。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分期缴纳罚款及免除加处罚款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当事人已开始分期缴纳罚款。
案例四:孙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受鞍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于2025年7月15日在“抚顺清原红河峡谷漂流一日游”行程中负责接站、讲解等全流程导游业务,违法所得100元,带队游客52人。经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实,其无导游资质。该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及《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孙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旅行社及负责人季雨已另案查处)
案例五:王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受辽宁景程旅行社雇佣,于2025年5月3日带领41人团队到鞍山市千山景区开展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50元。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及《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鞍山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案 2025年7月,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发现,鞍山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为0万元,且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随即发布公告责令30日内改正。整改期满,该公司仍未补足质保金或提交银行担保。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登记经营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多方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满后,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该公司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辽宁省文旅执法裁量基准,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七:鞍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案 2025年7月,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巡查发现,鞍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余额为0,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遂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质保金交纳义务。执法人员赴登记地址检查,发现该地址已拆迁施工,无该旅行社经营痕迹,且始终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依法公告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满,公司未行使相关权利。该公司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结合违法情节,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