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旺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谨慎食用福寿螺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由旺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谨慎食用福寿螺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各餐饮服务单位:

近期正值福寿螺产卵和活动高峰期,福寿螺作为外来入侵物种,其体内携带大量寄生虫,食用风险较高。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由旺市场监督管理所特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福寿螺不建议食用,食用风险高

福寿螺并非我国本土物种,其最大的安全隐患在于体内携带的大量寄生虫。据统计,一只福寿螺体内寄生虫数量少则3000条,多则可达6000条,其中最主要的是广州管圆线虫。我国福寿螺对广州管圆线虫的感染率约为18.6%至69.4%。当生食或半生食含有广州管圆线虫幼虫的福寿螺后,幼虫可侵入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引起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性脑膜脑炎或脑膜炎,患者可出现头痛、发热、颈部僵硬等症状,病情严重者可留有后遗症,甚至导致死亡。此外,直接接触福寿螺的卵块或污染水体,也可能通过皮肤伤口造成感染。

因此,专家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不建议食用福寿螺,广大群众应谨慎食用各类淡水螺类,不购买和食用来源不明、品种不详的螺类产品。

二、烹饪福寿螺的安全要点

如确需食用福寿螺,必须严格做到以下要求:

1. 充分加热、彻底煮熟:预防福寿螺感染的关键在于彻底杀灭寄生虫。螺类食材必须经过充分的高温烹煮,建议沸水煮沸20分钟以上,确保螺体中心温度达到杀灭寄生虫的要求,严禁生食、凉拌或半生食用。

2. 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加工螺类食材时,生、食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必须严格分开使用,避免生螺携带的寄生虫污染已煮熟的食物。

3. 做好清洁消毒:加工操作前后,应及时对手部、操作区域和工具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消除安全隐患。

三、餐饮环节采购、制售福寿螺的管理要求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把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螺类产品时必须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可追溯。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螺类产品。

2. 规范加工制售行为:在餐饮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烧熟煮透,生、熟食加工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手部和操作区进行清洁、消毒。

3. 严格履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各食品经营者须严格履行此项义务,把好原料采购关。

4. 严禁虚假宣传:不得以“田螺”等名义对福寿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禁借“田螺”名义销售福寿螺。

5.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各餐饮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充分认识福寿螺的食用风险,掌握正确的加工处理方法。

四、福寿螺相关标准及鉴别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了GB/T 44619—2024《福寿螺检疫鉴定方法》,该标准已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描述了福寿螺属及重要种类的检疫鉴定方法,适用于福寿螺属及重要种类的检疫鉴定,对于准确识别福寿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福寿螺与田螺在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福寿螺的螺口较大、螺塔较低,壳面光滑呈黄褐色;而田螺的螺塔较高,壳面有明显的生长纹。广大市民可通过学习相关标准中的鉴别要点,提高辨别能力,避免误食。

五、关于经营、餐饮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1. 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 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

3.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以“田螺”名义销售福寿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民事赔偿责任:若消费者食用销售的福寿螺后感染寄生虫,引发健康问题,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6. 风险提示:若福寿螺未经检疫或检测出携带寄生虫(如广州管圆线虫),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此类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销售行为违法以福寿螺冒充田螺销售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特别提醒

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及集体用餐单位,严禁加工制售福寿螺,不得冒充田螺进行销售。

2.如食用螺类产品后出现头痛、发热、颈部僵硬等疑似寄生虫感染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告知医生相关饮食史。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请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和各餐饮服务单位高度重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旺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6年4月28日

来源:由旺市场监督管理所

编辑: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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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何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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