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实务全指引——以2026年“两高”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为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司法解释》”)。同时发布的还有“两高一部一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吴清明确表示要“突出公平性原则,深化细化高频量化交易监管”,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最高检起诉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418人。
在“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的严监管基调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已成为证券刑事辩护的核心战场。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办案攻略与辩护策略。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罪名体系与行为类型
(一)罪名体系的三层结构
经2019年“两高”《操纵司法解释》补充,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类型在1997年《刑法》原有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和自我交易三种类型之外,新增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项操纵、控制信息操纵、虚假申报操纵以及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六项行为,形成了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及其他方法操纵三大类、九种具体类型的行为体系。
市场操纵犯罪是证券期货犯罪中犯罪类型结构最复杂、理论阐释与实务认定最疑难的犯罪行为之一。从案发趋势来看,交易型操纵数量占全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数量的绝对多数,但信息型操纵类案件数量近年来逐渐攀升,“伪市值管理”“虚假荐股”“控制信息披露节奏”等均属此类。
(二)2026年4月集中发布的典型案例解读
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揭示了操纵市场犯罪的多样化形态:
马某田等康某药业案交易型+信息型 违规披露叠加操纵市场,全链条追诉
微博大V易某案“抢帽子”交易 利用网络影响力荐股后反向交易,股民获赔
余韩博士眼镜案连续买卖+对倒 控制67个账户,罚没10.22亿元,2025年个人最高纪录
彭海军案程序化+虚假申报 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实施拉抬、虚假申报,罚没4亿元
朱某洪案信息型操纵 泄露利空消息配合操纵计划,区分内幕交易与操纵认定
其中,朱某洪案对区分操纵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裁判说理尤为典型,明确了主观故意、信息控制程度、危害本质三个核心区分维度。深圳中院发布的微博大V易某操纵案则开启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先河,股民林某获赔157169.56元,标志着行政、刑事、民事“三管齐下”的立体追责体系日趋完善。
二、新型操纵手段的认定实务——高频量化交易的刑法规制边界
(一)幌骗交易与虚假申报操纵的认定
“幌骗”(Spoofing)是高频量化交易中最易触及刑事红线的行为类型之一,指通过提交不以成交为目的的大量申报并在执行前迅速撤单,制造虚假市场深度以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交易。
根据《操纵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虚假申报操纵的认定需满足“不以成交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实践中存在正常申报与虚假申报掺杂的情形,故需要结合撤单频繁度、堆单行为异常性、申报价格和数量的异常性以综合判断行为人内心系以操纵证券市场为目的还是正常的交易策略调整。
(二)2026年量化交易监管新局面
2025年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同日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单日申报、撤单最高笔数达到2万笔以上的交易行为认定为高频交易。截至2026年4月,《实施细则》届满一年,全市场高频量化交易占比从发布前的30%左右回落至20%上下,高频撤单、短存续期“闪烁订单”明显减少,虚假挂单、幌骗类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然而,有分析指出,量化交易在合规外衣下的“效率优势”令人担忧——以每秒申报299笔、每日申报19999笔的方式,单一账户的操作效率即可远超传统“拖拉机账户”模式,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潜在破坏力不容忽视。
(三)高频交易涉操纵犯罪的辩护要点
对于涉及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的操纵市场案件,辩护律师应注意以下核心问题:
1. 主观要件的独立审查:需区分算法策略的正常执行与具有操纵故意的交易行为。算法模型的历史回测数据、策略说明书、风险控制日志等可作为证明行为人欠缺操纵故意的重要证据。
2. “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认定标准:虚假申报的认定核心在于主观目的,需结合申报撤单频率、堆单行为模式、申报价格偏离市场合理区间的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撤单率高即推定具有操纵故意。
3. 量化策略与操纵行为的界限:需精准区分合法的量化交易策略与违法的操纵市场行为。量化交易的自动化、规模化特征不等于操纵故意,应依据交易行为的实质进行独立判断。
三、操纵市场犯罪刑事辩护的核心策略
策略一:行为定性之辩——精准识别行为类型与罪名边界
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在于对行为类型的精准定性。
(1)区分操纵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
这一区分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从裁判规则看:
· 主观故意的不同:内幕交易意在利用信息不对称抢先买卖获利;操纵市场意在主动控制、扭曲股价走势。
· 对信息的控制程度不同:操纵市场的行为人对信息的控制力更强,会刻意延迟或选择性披露以人为制造价格波动窗口。
· 危害本质不同:内幕交易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操纵市场破坏证券价格自由形成机制。
(2)区分“配资行为”与“操纵共犯”
并非所有为操纵行为提供配资的人员都必然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共犯,需结合其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吴林俊律师团队办理的叶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案(涉案5.78亿元)即通过精准区分“配资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使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3)区分非法经营罪与操纵市场罪
强监管时代,荐股类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与操纵市场罪的区分成为高频争议焦点。曹祥龙律师办理的李某某案中,当事人最初被指控操纵证券市场罪、诈骗罪等重罪,经精准辩护后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的核心辩护路径在于:
· 精准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业务员→从犯认定);
· 全面梳理从宽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 围绕当事人年龄、认知水平、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发表综合辩护意见。
策略二:违法所得之辩——打掉“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
违法所得的计算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入罪标准1000万元以上),刑期从五年以下跃升至五年以上。
核心辩护方向包括:
1. 区分账面浮盈与实际获利:李某某案中,审计认定的账面浮盈数亿元,法院最终以实际获利情况认定违法所得,考虑审计截止日后股价连续跌停导致的实际亏损。
2. 扣除市场自然涨跌因素:需剔除因大盘指数上涨、行业板块利好等非操纵行为导致的价格变动。
3. 明确违法成本的不可扣除性:配资利息等违法成本通常不能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但应清晰区分。
策略三:证据之辩——以“以审代鉴”为核心突破口
操纵证券市场案中,侦查机关常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或审计报告证明案涉关键量、价问题。2020年后,审计报告出现频次明显增高,已成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的核心证据。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存疑。
辩护律师应重点着眼:
· 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挑战:审计报告不属于法定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罪的核心依据,应争取法庭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
· 证监会认定函的审查: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证监会认定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但不应替代刑事法庭的独立判断;
·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程序审查:律师应关注行政调查笔录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效力异化问题,审视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超范围取证等问题。
策略四:主从犯与地位之辩——区分组织者与执行层
在全链条打击背景下,精准区分组织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刑事责任尤为关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管、金融从业人员等群体已成为刑事追责的高风险人群。但从犯与主犯的量刑差异可达数年甚至十年以上,辩护应重点着力。
策略五:程序之辩——善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程序节点
2026年“两高一部一会”联合印发《意见》的核心要点包括:
移送标准 应移尽移,涉嫌犯罪即移送 审查是否符合移送标准,防止以罚代刑
提前介入 证监会可商请公安协助取证 审查商请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转化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规则 质疑未经刑事程序检验的行政认定
管辖确定 跨区域案件指定管辖 关注管辖变更的程序正当性
宽严相济 配合调查、退赃退赔可从宽处理 将配合调查转化为量刑依据
该《意见》的实施标志着证券期货犯罪领域跨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全链条协同的新阶段,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2026年1月,证监会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畅通行政刑事衔接机制,强化科技赋能监管”,监管执法正从“长牙带刺”转向“精准拆弹”。在多部门联动打击证券违法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必须深入理解行刑衔接机制的运作逻辑,善用程序节点为当事人争取有利位置。
策略六:量刑之辩——把握宽严相济的空间
在“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导向下,仍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律师应重点关注:
·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 积极配合调查体现在主动交代同案犯、协助追赃、提供关键线索等方面,均有争取空间;
· 在基准刑较高、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中,量刑辩护的价值尤为凸显。
四、结语与展望
2026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程持续加速。最高法明确正在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有望进一步统一审判尺度、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证监会即将出台《违法所得认定规则》,借鉴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原则。
在此背景下,刑事律师提供辩护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要求日益提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均应:
· 深入把握九种操纵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差异;
· 精准运用违法所得计算规则中的可抗辩空间;
· 充分激活《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证据审查权与程序抗辩权;
· 在“零容忍”刑事政策中灵活寻找宽严相济的辩护空间。
唯有以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方能在这轮“强监管”浪潮中,为当事人依法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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