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例(第三期)

案例一

宝应县嘉得禾某炸串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得禾某炸串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网络餐饮店:1、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经营场所污垢、积油严重;3、生产经营人员未穿戴工作服。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加工环境必须保持干净;在生产经营时穿戴工作服。

案例二

宝应县书香名府某鸡柳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书香名府某鸡柳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网络餐饮店:1、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2、购进主要食品原料猪肉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猪肉的检验和检疫合格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购进的食品原料应索证索票,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任何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及时纠偏与惩戒。

案例三

宝应县闻莺新村某烧肉饭店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及经营区域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闻莺新村某烧肉饭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网络餐饮店:1、食品原料储存区,存放有已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等食品原料;2、经营场所、生活场所未区分;3、食材未离地存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
网络餐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严格划分食品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做到分区管理、互不交叉;规范食材存放流程,食品原料必须离地、离墙摆放,严防食品受到污染,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四

宝应县氾水紫荆花苑某火锅店外卖包装未使用封签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氾水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对外销售的外卖食品,仅用塑料袋简单包装,未按规定使用一次性、不可复原的食安封签或具备同等功能的包装物进行封口。该行为导致餐食在配送途中存在被随意开启、污染的风险,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未落实外卖封签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
食安封签是守护外卖“最后一公里”安全的“安心锁”。各餐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封签,做到“一餐一签、出餐必封”。
编辑:卢启娅
校核:苗培欣 蔡健
审核:房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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