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我市市场经营秩序,营造法治诚信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有关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这是一份通用的企业年度汇报大纲模板,适用于大多数企业和组织。您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删。
1
各相关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销售商品。
3
各类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4
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减免政策,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严禁捆绑销售、拆分项目收费、价签与实际不符。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及服务场所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共同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5
各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对应标价。要提前明确并公示各类房型价格,确保线上、线下渠道价格公示一致,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拒不履行或提高已预订房间价格。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在菜单、价目表等醒目位置清晰标示菜品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7
各类停车场要按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在公示牌上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或优惠车辆类型及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示内容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加价。停车场经营者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8
各客运、出租车、网约车、高速服务区、道路救援服务等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客运运价政策和计费规定,依法经营,严禁节日期间变相涨价或违规收费。各相关经营者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清理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节日期间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对经营者有违反价格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进行投诉举报。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商务局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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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市市市场监管局


编 辑 | 罗莞怡
审 核 | 王 燕
终 审 | 冯 菲